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全文"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三章建筑工程承包和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督和中介服务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的第八章建设工程 合同和造价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的服务和监理的发包、承包、分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提倡使用建设项目合同签署示范文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的,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增加工期的费用。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更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依法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报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没有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用、设备工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列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7、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 全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全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中提到的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四川省建筑管理 条例 全文四川省建筑管理-2全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第四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 条例废止了吗已废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缔约合同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合同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建筑工程发包、分包】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合同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合同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