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犯。法律主体性:危险犯是与实际犯罪相对应的概念:基于实际侵害法益的犯罪称为实际犯罪;基于侵害法益的危险而犯罪,是危险犯,以危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主观性:是危险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破坏运输工具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所以破坏运输工具罪的犯罪分子是危险犯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或者毁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性:法律主观性: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等同。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法律主体性:根据相关法律,“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的回答如下:以下是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1.就危险性质而言,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它是基于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产生的犯罪。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已威胁到法益,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
特定危险犯是指以违反法定意思表示的特定危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我们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在危险程度上有所不同,即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即实际危害,具体危险即侵害的可能性,抽象危险即具体危险的可能性。
3、危害公共安全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可见,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安全,要求后果严重。以危危险方法是故意犯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只要使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一定有后果。
4、 以危险方式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法律的主观性: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客观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法律解析: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点以危以危险方法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者的区别有:1 .主观差异。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故意,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过失。2.在是否需要有害结果上存在分歧。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罪,是情节犯罪,只要存在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法律的主观性:危险犯是与实际危害犯相对应的概念:基于实际侵害法益的犯罪称为实际危害犯;基于侵害法益的危险而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中有几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罪分子,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因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