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1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并实现水资源。乌鲁木齐-1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并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号文件。
1、山西省 水资源 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利用、保存、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对于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流域和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水资源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与水资源有关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江苏省 水资源 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存、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重功能,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乌鲁木齐市 水资源 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和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0《取水许可和收费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资源。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准入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4、洛阳市 水资源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表水和地下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利用、保存和保护。国家和省管理的水务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1的开发、利用、保存和保护工作,第四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