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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1 02:54: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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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

你好、滇行山羊为你解答属于旅游法、旅游法里很多的规定都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望大家出去旅游之前一定读读旅游法、对你们的旅行很有帮助的丽江滇行户外祝你生活愉快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

2,旅行社条例细则

可以说减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原来注册个国内和入境业务的旅行社,需要120的保证金,现在只需要30万。但是同时也给旅行社上了诸多的限制,这给很多李鬼旅行社来说是个不幸的消息。

旅行社条例细则

3,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经过解读,按新的旅游法,5人以上必须派有证领队,这样最后的费用还是摊在消费者身上,无端抬高旅游费用,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如果订购2项以上内容——如机票、签证,也算包价旅游,也要派领队,或者客人可以分2家社来分别订购此2个项目,否则必须派领队!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客观事实求是的态度,科学论证此旅游法的可行性,最终减轻消费者负担!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并公告社会的旅行社有哪些 搜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规定,2年内无投诉,退还保证金50%给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必须从2009年5月1日后开始计算,所以公告退还保证金的旅行社有哪些,最早要到2011年5月1日才 知道!
各旅行社: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确保我市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二、为方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监管,根据我市旅行社分布的现状,我局在比较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承诺和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在省旅游局推荐的4家银行中重点推荐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作为我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银行。三、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签署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要提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四、根据国家和省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渡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暂退6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至2010年12月31日的规定,此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按照国家旅游局“老社老办法、新社新办法”的原则,即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旅行社存入8万元保证金(其中4万由市旅游局直接转到指定银行),此项工作在10月31日前办理 完毕;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旅行社足额存入20万元保证金

5,旅行社有义务提醒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吗

旅行社是没有义务提醒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只是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扩展资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第三十三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旅游者,受益人也是旅游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是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责任险那样属于强制性规范。《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游团队推荐旅游意外保险。这样的修正更加符合旅游保险的实际需要。旅游者发生的伤害以意外事故为多。从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纠纷中看,大部分伤害主要来源于意外,而不是责任,旅行社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
案例简介  武女士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行前旅行社的业务员告诉她,旅行社已经为她办理了保险,请她放心地参加旅游团。在行程中武女士不小心崴了脚,在治疗的过程中要求旅行社支付保险金,导游告诉她,旅行社办理的是责任保险,武女士受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属于意外事故,不在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中。武女士到旅游主管部门来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旅游主管部门受理了该旅游投诉。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和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两大类,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这两类保险对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从不同侧面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而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当然,除此之外,旅游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其他种类的旅游人身财产伤害保险。在实务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意外保险打包,一并购买;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购买旅游综合保险。从实际操作上来说,购买打包保险产品或者综合旅游保险产品,既实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欢迎,但从法律上说,这样的销售和购买方式是否合乎规范,仍然值得探讨。 (二)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当旅行社的经营有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额外支付赔偿金。总之,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旅行社为了自己的过错购买的保险,也就是为自己的过错而买单。旅行社在推销旅游线路时,在旅游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1、业务员在推销旅游产品时,或者是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为之,对外销售时只是简单地告诉旅游者,旅行社已经办理了保险,而不介绍责任险的真正含义,导致旅游者误以为旅行社购买的保险涵盖了所有的保险,旅游者自己无需再购买另外的保险。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2、旅行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以为然。少数旅行社一致认为,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完成《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任务,而且自己的旅行社从来不出事,办理责任保险纯粹是浪费钱。所以,在具体的责任保险办理中,只选择保费最低的责任保险,目的就是不要被旅游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根本没有意识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3、旅行社没有特别关注医疗费的限额。对于旅游者的死亡,责任保险通常都有较高的赔偿额度,而旅游者医疗费的额度很低,导致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需要就医时,医疗费用不足,旅游者的权益难以保障,最后还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担。这样一来,旅行社的感觉就是责任保险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险做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二、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旅游者,受益人也是旅游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是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责任险那样属于强制性规范。《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游团队推荐旅游意外保险。这样的修正更加符合旅游保险的实际需要。  1、旅游者发生的伤害以意外事故为多。从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纠纷中看,大部分伤害主要来源于意外,而不是责任,旅行社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  2、旅游者拒绝投保意外险要得到书面确认。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而旅游者拒绝投保,旅游者的行为没有过错,但为了保险起见,旅行社应当得到旅游者的书面确认,以防将来出来意外后旅行社举证不能。  总之,根据武女士受伤情况,以及旅行社在业务操作中的过失,武女士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请采纳 谢谢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和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两大类,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这两类保险对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从不同侧面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而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当然,除此之外,旅游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其他种类的旅游人身财产伤害保险。在实务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意外保险打包,一并购买;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购买旅游综合保险。从实际操作上来说,购买打包保险产品或者综合旅游保险产品,既实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欢迎,但从法律上说,这样的销售和购买方式是否合乎规范,仍然值得探讨。 (二)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当旅行社的经营有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额外支付赔偿金。总之,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旅行社为了自己的过错购买的保险,也就是为自己的过错而买单。旅行社在推销旅游线路时,在旅游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1、业务员在推销旅游产品时,或者是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为之,对外销售时只是简单地告诉旅游者,旅行社已经办理了保险,而不介绍责任险的真正含义,导致旅游者误以为旅行社购买的保险涵盖了所有的保险,旅游者自己无需再购买另外的保险。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2、旅行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以为然。少数旅行社一致认为,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完成《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任务,而且自己的旅行社从来不出事,办理责任保险纯粹是浪费钱。所以,在具体的责任保险办理中,只选择保费最低的责任保险,目的就是不要被旅游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根本没有意识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3、旅行社没有特别关注医疗费的限额。对于旅游者的死亡,责任保险通常都有较高的赔偿额度,而旅游者医疗费的额度很低,导致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需要就医时,医疗费用不足,旅游者的权益难以保障,最后还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担。这样一来,旅行社的感觉就是责任保险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险做法。  二、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旅游者,受益人也是旅游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是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责任险那样属于强制性规范。《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游团队推荐旅游意外保险。这样的修正更加符合旅游保险的实际需要。

6,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带团旅游吗

没有营业执照不可以带团旅游。  因为,没有这个证,,没法开始经营工作,没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还有没法与客户签署合同。  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办公的,但也可能是挂靠其他旅行社,或者是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门,执照正在办理中。或者你所说的旅行社其实不是旅行社但他在从事旅游业务,这种是非法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项目才会立项。比如:修路、修桥、建学校(公立)、建医院(公立)、大中型水库等……  带团旅游的项目应该是属于社会投资性质的项目,不属于立项范畴,应该走社会投资备案、核准管理程序。  注意事项:  旅游公司有工商给的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旅游局给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开展工作,但必须要尽快去旅游管理部门去申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然没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和与客户签署合同。  旅行社营业执照办理办法及准备材料:  一 办理办法:持法人资格旅行社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旅游局)再由旅游局根据所申请的内容理由研究后再办理旅游登记证,转入工商部门再办理旅游执照,这个省批的时间是二个月,,并要交纳一定的旅游质量保证金。  二: 需要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导游证没有临时的,除非你在景区里上班,景区会为你办理一张讲解员证,导游证都需要考试的,首先考出来的是资格证,再通过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办理ic卡,就是挂在胸前的那种,这样才有资格带团,否则国家是不允许导游无证上岗的。被旅游局管理部门查到的话会受到处罚。
按照现行法律, 旅行社的前置审批更改为了后置, 所以先在工商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是合法合规的.你要注意看你的营业执照上, 对于经营范围是否有如下描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我看到的所有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的营业执照上, 都是有这样一行字在"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后面的. 所以, 你必须要尽快去旅游管理部门去申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正常情况下,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带团旅游。凡是进行组团旅游活动,都是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带团旅游。  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的设立、业务范围以及经营规范;导游和领队执行证的取得、执业活动规范、权利保障;景区的设立、门票管理、流量控制,以及旅游经营者应遵守的一般经营规则等。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二、设立旅行社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必要的办公、通讯等设施。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是旅行社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旅行社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企业法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旅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必须有必要的了解旅游管理知识、熟悉旅游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否则旅行社无法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通常是企业法人,在我国最主要的企业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旅行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游法没有规定,公司法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外,《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设立旅行社时,也应符合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旅行社,除了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旅游法制定前,根据《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许可。立法过程中,关于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是各方面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有的意见提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需要特殊资质、特殊能力、特殊条件的活动,法律可以设定许可。旅游经营者、导游、旅游设施的开发者等确实需要特殊的资质、能力和条件,将其纳入许可审批的范围完全可以。以前没有设立资质要求的要按照法律出台后的要求来做。有的意见提出,资格许可问题要明确是指工商经营许可还是行业行政许可,对于目前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旅行社、饭店、交通等行业来说,没有问题,但对目前没有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餐饮和购物等行业来说,在旅游法中新设立,似乎不太合适,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不一致。还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在涉及行业许可时,应区分对待,旅行社、大型购物场所等完全可以实行行政许可,但是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的小摊点则无法操作。也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数量不宜过多,应当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衔接。各方面在设立旅行社应取得行政许可这一点上态度是比较一致的,大多肯定了经营资质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者权益角度出发,本法保持了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对旅行社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因此,没有营业执照基本上是不可以进行旅游业务相关活动,包括带团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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