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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三大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1 09:07:4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物权法三大原则

一、物权法定;二、一物一权三、公示公信

物权法三大原则

2,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立,即除了民法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除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通俗的说就是物权只能由法律创设,不能由当事人之间随意的搞出个什么物权。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3,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一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4,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对物权的规定。物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二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所设“物权”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设立哪些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大的种类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还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是物权的权利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等。物权法的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

5,试述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面对各种各样的事物,人们为了更好的定分止争,逐渐形成了一套物权制度,而物权法正是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如民法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一样,物权法也有自己的原则。下面我就自己对物权法浅显的理解来简要分析一下物权法的原则。 首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例如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律外的其他权利为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立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可以为法律规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当事人不能根据约定对人享有所有权。(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基于其合意对顶物权的效力。如法律规定在对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地上权时,该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权能即受到限制。而此种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根据合意做出。(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应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须经登记始生效,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生效。而其他由当事人创设的公示方法均为无效。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原因。其根本原因要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方面来考察。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公开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果物权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人民间的交易活动将混乱不堪。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债权奉行的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任意设定债权,而债权的标的物---各种各样的动产和不动产---恰恰是由物权来规定的,也就是说,物权是债权的基础,只有在物权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债权才能合理,稳定的存在,这就要求物权有相当的稳定性。而如果物权不是法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物权就毫无稳定性可言,而以之为基础的债权制度也会随之土崩瓦解。综上,物权法定既是其本身性质决定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对它的要求。 其次,是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一物”的理解。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集合物(如一座图书馆);一个是对“一权”的理解,“一权”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所有权的其他物权,如一个楼房价值100万,房主把它以100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又把它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则第二次抵押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确定所有权,定分止争的需要。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变更方式,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了物权的真正归属,为各种物品定了“名分”,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最后是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如设立,转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对人的,不公开的债权不同,物权是一种对世的公开的权利,只有让世人明知物权的真正归属及物上的权利情况(即物上除所有权外是否还有抵押权等),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有序,正常的进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学理上分为登记要件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登记对抗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折中主义,以瑞士为代表。我国对此的规定是不动产的转移,交付...登记后生效。无论采取何种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等变动情况都要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而这样恰恰能达到公示的么地。另一种是动产的交付制度。交付简单地说就是占有的转移。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交付必须要有两个条件,即标的物的转移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付的合意。但是现实生活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非现实交付也大量存在。虽然后三者没有现实的交付行为,但由于其达成了交付的合意,构成了观念上的交付,现实生活中并不影响交易的进行,故法律也承认这几种交付方式。二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只要对一个物权做了公示,则次物权即具有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基于次做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该物权根本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前提是第三人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恶意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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