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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9 14:11:1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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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试用期只能订立一次,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认为被使用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以其他理由延长试用期。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2,如何延长试用期

嗯,我也是这么想的。但是你知道做HR的也不是傻子,会不会立刻开除我。我私心是想过了春节好工作机会多了再撤退,但是如果转正后得等30天,哪有单位会等咱这30天啊,所以会耽误机会。我现在在试用期可以不用等,但是暂时又没有理想的工作。人事肯定会知道我的小算盘,可是我们现在工作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所以估计他们也不敢辞退我。就是不知道会不会同意延长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以上描述看,你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不合法,可以申请仲裁。

如何延长试用期

3,延长试用期合法吗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其实,试用期确实是可以延长的,但不能无限制地延长。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有不同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是相关的,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也可以越长。可参考:试用期 但试用期的极限时长是6个月,无论再长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员工有6个月的试用期,小明所在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小明有权拒绝。企业要么给小明转正,要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正当。以小明现在的情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赔偿的,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虽然没办理手续,也属于正式员工。 但小明所在企业提出了这样的条件:要么延长试用期,但工资不变不给之前口头约定的转正工资;要么接受延长试用期,并签延长试用期合同。 由于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工资及转正工资,所以,小明在工资的问题上,没有与企业谈判的条件。 综上所述,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及试用期的时候,都要看清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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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

5,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引出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1、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  2、由于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延长试用期有一定的空间。  就是因为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不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所以延长试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则肯定是不能再延长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达延长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绝延长的话,则公司无权单方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因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与王小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就是一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变更之后的试用期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最长规定,所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所以公司与王小姐变更试用期条款之后,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其变更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引出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1、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 2、由于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延长试用期有一定的空间。 就是因为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不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所以延长试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则肯定是不能再延长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达延长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绝延长的话,则公司无权单方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因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与王小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就是一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变更之后的试用期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最长规定,所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所以公司与王小姐变更试用期条款之后,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其变更行为的合法性。 附变更协议一份如下: 变更协议书 甲方:公司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劳动法可以随便延长员工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个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平平,没能在原本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于是用人单位想再考察一段时间看看。然而,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同一员工二次约定试用期,此时,延长试用期便成了用人单位最佳的选择。对于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注意以下四个要点: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变更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意向(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到要约后,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或拒绝,或同意,或进一步协商。无论是哪种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需进一步协商延长试用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延长的相关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充分地沟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在对方身上。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长的,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延长。2、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其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前者是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存在要件,只有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意向。后者是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合法要件,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如果试用期届满再提出延长试用期,为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无试用期的,在用工之日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增加试用期的意向。用工之后,则不得再提出增加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后,表示放弃了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权利,不得再向劳动者提出增加试用期的要求。其三,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此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当然也就不存在延长试用期之说了。3、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该款规定的上限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上限期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没有超过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这样是可以的。4、延长试用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新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载明变更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其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保存,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在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充分评估所需的考察期限,约定好相对适当的试用期限,尽量避免事后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扩展资料:在试用期延长的问题上,以下四点规避劳动风险:1、试用期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比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才约定了1个月,这个就是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又比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约定了2个月,但是双方协商变更这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这样,法定最高限就是6个月了,也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2、试用期到期前。这个前提很重要,很多单位操作违法,就是因为这个前提没达到。比如:5月31日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6月2日才去协商变更。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过了5月31日,试用期就已经届满结束了,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协商延长试用期,这个就是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了。3、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属于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4、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限。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6个月,如果协商变更后,延长试用期为7个月。那么,超过的1个月是无效的。最后建议单位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尽量约定为试用期的最高限,这样,当单位觉得员工合适,不想试用那么长时间,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这样操作,是没有法律风险的。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注意四个要点
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试用期可以延长?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不能随便延长
1、试用期如果是三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但仍然不能超过六个月的。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有经济补偿,且可以要求补缴社保。试用期合同也是违法的,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重点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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