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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在民法典第几条,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01:07:0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符合如下情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2,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3,无效合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增值损失部分吗

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并且符合一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效合同的增值损失也要赔偿,但无效合同的一个处理原则是损失由过错方负担,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分担。一般无效合同双方均由过错,所以,买受人只能得到增值损失的部分。这个部分可能是50%,也可能是70%。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增值部分,由于合同无效,你也有责任,因此,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无效合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增值损失部分吗

4,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括;1.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签署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还有部分无效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中,因为农村房屋和相应宅基地为限制流转物,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买卖农村房屋,对此买卖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或者推定应当知道,故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纠纷案件的缘起大多因为土地、房产的升值所诱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原因方面,主要是由于出卖方受利益驱动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这种“好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买受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值得倡导。因此,在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方面,可以认定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说主要的损失在于买受人,因为其要退房另寻住处、影响其生活和工作;对于出卖人而言,则无多大的损失,甚至还可获得不小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赔偿损失处理上,可以根据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均衡双方的利益。具体在损失认定上,应当由出卖人赔偿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除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的直接损失外,还应适当地赔偿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基于永久性居住或收益的需要,用一定对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双方对此是清楚的。现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诉讼程序处理上,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可能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向买受人行使释明权,告知买受人有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征询其是否就损失提出反诉请求。如果买受人坚持主张合同有效,没有提出反诉的,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中不得径行判决出卖人赔偿损失。法院应当在判决中阐明买受人就合同被确认无效致其信赖利益损失,有权另行主张权利。

6,民法通则中的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7,合同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具体请看合同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

8,事实上未履行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1.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处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民法总则里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调整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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