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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纠纷案例,合同法案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8 17:44:3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法案例问题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案例问题

2,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可以选择甲公司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乙公司采购电脑200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披露甲公司,并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甲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定金条款的时候应当甲公司报告,征得甲公司的同意3.甲公司多收的五台电脑应当及时通知丙公司。发货人员发货,误将200台发成205台。4.应当由肇事车主和丙公司承担该风险责任。乙公司在与丙公司订立购买合同时,未就风险作出明确的约定。5.丙公司要乙公司支付货款,不得再次变更甲公司支付货款。
选修合同法作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3,合同案例纠纷附带民事侵权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直接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就可以了。经营内容改变,如果在租赁合同上有对经营项目要求的体现,那么对方已经违约。 即使没有体现,对方拖欠租金,那么你也已经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起诉吧,要求追回拖欠租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合同案例纠纷附带民事侵权

4,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5,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
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6,合同法案例问题

我认为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只能构成合同的转让而不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标的物是没有加工的画,而甲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在加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甲将加工名画的产生的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和取得名画的权利都转让给乙方,因此甲乙之间形成的只是变更主体的合同转让。而转让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内容不变更。 乙要求老板更改裱画,只能认为乙是要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在乙方和店主之间,如果要要合同成立,即是要在原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从新订立合同,产生新权利义务,此时店主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店主拍卖名画所得价款,是店主在行使留置权,即超过2个月,乙方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店主可以拍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拍卖所得补偿自己的裱画费用,而多余的需要退还给乙,乙可以就追讨剩余价款提起诉讼。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甲与乙口头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在装裱店老板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这个合同是在装裱后也就是加工合同之后订立的,因为都是债权,根据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也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优先于赠与合同,因此老板可以拒绝乙对画的改动要求。(只对甲负责) 而乙是在取画之日也就是装裱老板完成装裱后去取画,而实际上此时装裱店老板已经完成了加工合同的要求,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明显侵犯了装裱店老板的权利。 因加工合同装裱店老板对该画产生了留置权。(因为乙并未按时支付装裱款)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而新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题目说的是6个月,按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过了这个期限的(留置权是两个月),所以装裱店老板有权拍卖该画,是正当行使了留置权。但应支付甲除装裱费以外的剩余价款(要注意当初要装裱店老板装裱该画的是甲,不是乙,如果随意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会给第三人造成影响,)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应当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老板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并不违法。老板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但行使的方法不对。法院会判决老板和拍卖者赔偿损失,乙方支付装裱价款。而画作可能为他人善意取得追不回了。

7,民法案例

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公平原则,而不认为劝酒者劝酒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 因为,饮酒过量虽然与劝酒者的劝酒可能有一点的因果关系,但是,无法在法律上认定劝酒者构成过失侵权,劝酒者本身并未在精神上胁迫饮酒者,饮酒者是否饮酒是饮酒者自主意志的体现,饮酒者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和身体状况有足够的认识。因此,不宜因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就推定劝酒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是,不代表劝酒者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合的处理了无过错,但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民事纠纷。 ############### 周某和邓某是高中时期的同学,邓某在上海做事, 同学之间十多年来未见面。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而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款待邓某和潭某。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非常盛情地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1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不应承担潭某的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理由是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盛情待客,虽劝潭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潭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周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潭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宴请待客时,都喜欢劝酒。有的人是希望让别人多喝,看别人出洋相,特别是对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难”,逼其就范;有的人是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说自己小气,所以舍命陪君子;还有的完全是为了赌酒、斗酒等等。 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那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对第一、三种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第二种情况,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根生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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