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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8:35: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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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讨

合同定义,效力定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现实存在的做法和说法和问题,提出建议,立法建议。祝你顺利。山东李春雨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买卖双方的身份区别对待。一般司法实务中,以同村之间的买卖为有效;而除此之外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则予以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讨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吗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吗

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范畴,性质是属于民事范畴的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法律一般不认可口头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合同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办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4,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查二手房的实际状态,转让的房屋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3、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5,买卖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6,房产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依你所述情形,双方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三、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双方协商便可,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  注意哦,公证收费标准不低,要不少钱的。  四、最大的风险来自房价的变化,对此要有明显的约定。  五、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需要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但凡合同都必须经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  有关房地产购销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参考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必要的时候,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人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其他合同关键条款细节: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约责任。”  不要让对方在这方面做文章。另外,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明确,应有细项约束!不得随意因价格变化而毁约,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3)关于不可抗拒力。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如果开发商的过错,怎么办?要有明确的约定。另外,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怎么定性?可约定为不可抗力否?从而免除自己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的界定。  (4)关于房屋质量。要尽量避免因与你本人无关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带来麻烦,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屋内设备如水、电、气、管线以及门、窗等质量约定,导致合同出现争议,这在合同中都应涉及到,且作出明确的约定。  建议:房屋买卖是大宗合同,私下协议容易因思考不周导致双方约定不明确,可能为将来的履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在律师指导下来签订协议。最好是丑话说在前,且用文字固定下来,某种意义上讲,约定越细越明确越好。
房产买卖协议,只要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以,有法律效力,没有房产证不能公证,买卖协议找律师起草,私下可以签订
协议也有效,但只是你们家里内部的问题,他们都认可,你们把房一卖,大家分了钱就完事, 在法院(到时解决不了了,去上诉时),有房产证的话,只认房产证,因为权属部门已经给了你们最好证明,即房产证.产权人只有两位.至于你们,那协议是你家务事了吧, 我认为:那协议是你们能拿出的证明,是你们出钱了的证据,这是债务问题吧,他把你们出的钱还给你们就完事了,房子还是他们俩个的.与你们无关, 给你几种方法: 1\鸡虎惯臼甙铰轨歇憨忙去更名:把你们大家的名都加上,出5个或6个房本,你们都有证就好了, 2\按市价,不要房产的,让要房产的按比例给钱,分到钱,去买自己的房去 3\去公证处公证,这样应该是赠与了,平均份额,但赠与公证费不低, 为了保险起见,你再咨询一下律师吧 ,确定了以后再行动,
可以做公证,违约金双方约定,还有押证正常是交易价的百分之10,房产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的。你的是商品房吗?

7,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属于委托合同 2、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甲方:提供家政方 乙方:雇佣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聘请甲方做乙方家庭服务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家庭服务工,经乙方面试、洽谈同意聘用,其服务项目是:(清洁卫生、做饭、买菜、带小孩、照顾老人、看护病人、家教)。 二、乙方聘用甲方的期限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哗哗糕狙蕹缴革斜宫铆 三、乙方付给甲方工资为 元。 四、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食宿。 五、乙方应尊重家庭服务工人格,杜绝打骂欺辱和虐待家庭服务工的事件发生。 六、一经签约,甲方将乙方的身份证及边防证交给乙方保管,以作为发生非正常情况追究责任的线索。协议期满或中途退换,乙方将上述证件交还甲方,如造成遗失无法归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200元办证费。甲方的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甲方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甲方概不退还乙方所交劳务介绍费及委托费。 八、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续签或终止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其他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法律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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