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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合同法真题,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9 01:49:5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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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试卷好找 在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就能找到 上面有个叫例年试题库的 里面全部都是例次考试的试卷 但是答案是找不到的 在网上没有的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2,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6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51-60题。 5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监护 【解析】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故A项正确。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余某前妻也具有监护资格,故B项正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故C项正确。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故D项错误。 5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A项说了一半,但不能算错。乙作为继承人,在死亡宣告之日起发生继承,乙有权处分继承而来的轿车,故B项正确。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丙因无偿取得轿车,负有返还义务。故C项正确。 本题中的住房,虽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故D项错误。 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设立中的法人 【解析】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若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并不消灭,其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且该3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D项正确。 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丙的,乙、丁并无优先购买权。故A项错误。 乙向第三人转让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55.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考点】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解析】 乙银行享有抵押权,故A项正确。乙银行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及于其上的建筑物,虽可乙丙拍卖,但不得就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B项错误。丙公司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且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项正确。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享有债权,故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丁的债权,故D项正确。 56.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质权 【解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故A项错误。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项正确。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D项正确。 57.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从给付义务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 动产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故A项正确。朱雀公司交付单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故B项正确。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则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 离婚协议书不因存在债权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无效,故A项错误。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其赠与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5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故A项正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B项正确。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D项错误。 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 甲经批准修建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年限内出租给乙,甲、乙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故B项正确,C项正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故D项正确。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6

3,一道合同法的司法考试题

题中甲公司是之后才得知此事实的。若在得知事实之后,有相应的履行行为,则丧失撤销权。但在本题中,并未指出甲公司在得知事实后有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如接受合同,直接履行合同的行为等),又在出斥期间内,所以仍然享有撤销权。

一道合同法的司法考试题

4,历年合同法司法考试题目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一、选择题(一)合同法的概述★★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参考答案」ACD「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应注意的问题」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二)合同的相对性★★(02.卷三。单。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2)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三)合同的订立★★★1.(00.卷三。单。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5.(00.卷三。多。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参考答案」ABCD「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四)合同的效力★★★1.(02.卷三。单。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注意的问题」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释所肯定,所以,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司法解释的观点出题,已经是一个规律。★★★2.(00.卷三。单。14)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已知的条件来看,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此题的缺陷在于没有揭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相对人。「应注意的问题」狭义无权代理是可追认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表见代理并非有权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如果无其他违法事由,则合同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3.(99.卷三。多。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命题是正确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应当选择C项。(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应当排除D项。「应注意的问题」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11.(02.卷三。单。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应注意的问题」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13.(02.卷三。多。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参考答案」BD「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应注意的问题」(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但是考生目前不得不依照该理论应试。★★★14.(00.卷三。多。54)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参考答案」本题与2002年试卷三的多选第55题相同。(五) 合同的履行★★1.(00.卷三。单。19)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重大误解处理B.按合同解释处理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D.按无效合同处理「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2)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因此,A项可以排除。(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因为可以将C项排除。因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D项应当排除。「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释并不属“或”的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这体现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思想。★★4.(99.卷三。单。8)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就是《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履行抗辩权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履行的顺序。★★5.(02.卷三。多。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参考答案」ACD「考查知识点」行使保全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2)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3)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转化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应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2)请注意,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6.(00.卷三。多。56)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参考答案」BC「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应注意的问题」(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8.(99.卷三。多。45)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参考答案」BC「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应注意的问题」不合理低价的买卖也是交易,因此,要强调买受人的过错。(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3.(00.卷三。单。1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D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4.(99.卷三。单。2)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1)A、B项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排除。(2)H、J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应当排除D项。(3)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应注意的问题」债务法定承受的规则,充分考虑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5.(97.卷三。单。3)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5,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6,合同法的试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7,合同法例题求个标准点答案

您好。您提的问题是一道考试题吗?还是真实的案例,建议您把问题问清楚。
楼上的不要误人子弟。我给你个标准答案吧 丙丁是共同保证人,但是一般保证人而非连带保证人。根据《担保法》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戊为抵押人,由于其抵押的是动产,所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是《物权法》188条 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甲必须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先起诉乙,然后才能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也是《担保法》17条 对于出借人乙,他对于丙丁提供的保证债权和戊提供的担保物权(抵押权)都可以主张,没有先后先后要求。戊担保的范围是汽车价格120万,丙丁对其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在各自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先要求主债务人甲偿还,后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应承担的份额(注意有先后顺序)。

8,合同法选择题

B A B 分析:商场的告示试用30天延缓了合同的生效是时间。商场的告示即为要约,而客户拉回冰箱的行为即为承诺,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形成,但是鉴于商场的30天试用期的约定,此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该标的物也就是冰箱的所有权还没发生转移,所以商场仍然是冰箱的所有权人,雷击属于天灾意外,由于“天灾归无权所有人”,所以冰箱被雷击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1\B2\A3\B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A.已成立、但未生效 A.张某承担
D试用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不必积极作为;B试用开始时,买方尚无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买卖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B,试用期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百货店
BBA
36.A。37C.38工。

9,合同法考试卷2继续请大家帮忙了

1.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某乙明显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2.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B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B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C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送你一句口诀“送钱上门,上门取货” 6.C 7.A 期限一定会到来,条件不一定成就 8.A 9.C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0.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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