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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961条规定解读,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7 17:06:4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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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你说呢...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2,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怎么解释

民法总则192条的有关释义如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者法2113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对于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5261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4102理变更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大多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165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内选定,然后再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另外,法定代回表人必须依法登记,若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由此看来,我国法人的法答定代表人似乎可以存在多中选一。尽管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多项选择,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可以是数人分别代表或共同代表;德国规定董事会集体代表公司。但就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知。。道加。。我。。私。。聊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怎么解释

3,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你好,法条: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解析: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总则》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4,2017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意思表示的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5,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 有哪些规定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您好!规定比较多,具体如下: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6,民法总则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望采纳。
您好, 第一,规范了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即三分法。《民法总则》采取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分法,取消了指定代理。第二,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上述4种代理,《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民法总则》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各方意见作出的。《民法总则》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充实了职务代理的内容。《民法通则》第43条对职务代理作了规定,放在第3章法人部分。《民法总则》总结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将职务代理放到代理一章中更符合立法体系,并对职务代理的内容加以完善。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此规定在适用时,对其进行解释时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是因为未区分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购买与厂家与商家(或商家与商家)之间的商业购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1〕法经字第160号复函对此已经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另一个原因是,未区分侵权诉讼与违约诉讼,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大量的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对其中侵害人身权的诉讼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违约诉讼来说,一般认为应当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不应当一概而论全部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正是因为此规定比较含糊,容易扩大化解释,使得适用法律不当,现实中也存在一定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使得商家或厂家蒙受损失。以下结合现行法律、最高院答复规定的内容,将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归纳。一、区分了消费购买与商业购买、侵权诉讼与违约诉讼。1、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2、因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诉讼时效为二年。二、区分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三、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19日〔1991〕法经字第160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此复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1991年7月16日赣法经〔1991〕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我们理解,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当否,请批示。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如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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