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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债权债务凭证主要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7-18 01:31:58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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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凭证主要有哪些

您好,债权债务凭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债权债务凭证,如票据、债券等;二是所有权凭证,如股票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2,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它最早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规定,该规定确定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时*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并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同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 债权凭证制度,是我国执行工作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虽然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但在我国*执行程序中已经全面推广,并获得了最高*的肯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首次从立法人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

3,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哪些

您好,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执行权的凭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哪些

4,债权凭证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1、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2、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3、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4、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5,什么是债权凭证过期的债权凭证能够恢复执行吗

赵红燕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债权凭证的问题。一、 什么是债权凭证所谓的“债权凭证” 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执行的制度。二、 过期的债权凭证能够恢复执行吗?这样具体分析债权凭证的法律功能。从理论上看,债权凭证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2、 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3、 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这些功能来看,您目前的债权凭证并没有过期,主要是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可依职权发放。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6,如何管理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管理。一是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二是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必须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二是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三是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四是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五是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笔者认为参照我国民法上的长期诉讼时效的期限,定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十年比较合适。债权凭证从颁发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债权人应当向人民*申请延期,如果到期不予申请延期的,债权凭证则自动失效。2.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3.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与实体财物不同,财产权利凭证的特点在于权利符号与财产价值内容相分离;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股票、有价证券、信用卡以及各种形形色色的消费性流通卡等财产性凭证纷纷涌现,财产权利凭证的财产控制方式更加复杂。所以,认真研究各种财产权利凭证的财产管理控制关系、准确认定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数额,对于区分相关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有重大意义。 一、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①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②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裁判,就是法官心怀正义、往返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并对法律规范做出合理解释、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的过程。《解释》的相关规定把债权凭证分为三种:1.不记名、不挂失;2.记名、不可即时兑现;3.记名、能即时兑现。《解释》形成于1997年,当时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债权凭证的分类今天看来已经显得比较简单。当今世界的信用卡多数是记名、能即时兑现但可挂失的(即刷即用、无需输入密码,中国信用卡多数使用时尚需输入密码);还有生活中各种履行一定支付功能的购物卡,不记名、能即时兑现,但是可以挂失,这些债权凭证都不在《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各种债权凭证的特殊财物控制形式,根据《解释》的精神来确定如何计算犯罪金额。债权凭证不等于财物本身,如果债权凭证丧失后财物仍可以控制,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就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而言,可挂失就是一种控制财物的核心因素,不论是否记名、是否可以即时兑现。从《解释》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可即时兑现的有价票证因为其一旦被盗失主即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不记名也不能挂失),盗窃犯罪既遂,所以应全额计算债权凭证金额;而可挂失的债权凭证虽然被犯罪分子转移占有,但财物本身并未当然失去控制或被罪犯控制,所以仅计算已经兑现财物部分数额。可见《解释》的精神仍然是以财物的失去控制、实际损失发生、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来衡量,这是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也是盗窃数额计算的一般原理。 二、各种债权(财产)凭证的财产控制与盗窃犯罪的数额计算 厘清各种债权凭证的财物管理控制方式进而了解具体案件中财物与债权凭证的关系、掌握犯罪既遂标准,是计算盗窃债权凭证犯罪金额的关键,也是计算其他以债权凭证为对象的侵害财产罪数额的关键。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应该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而言,只要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为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对于实物财产而言,转移财物的场所、藏匿财物都是容易理解的取得(控制)财物方式;而债权凭证不同于一般实物财产。凭证本身是有体物,但这种有体物本身(如存折本身、借条、信用卡本身等)并不是刑法保护的财物,刑法保护的是其记载的财产价值。债权凭证仅是记载权利的形式和符号,它和记载内容(即财物)相分离,人们通过对债权凭证的管理实现对财物的控制。债权凭证的种类很多,对其项下的财物控制管理方式也各异。有的债权凭证一经丧失,就丧失了该凭证所记载的财产,比如不记名、不能挂失、即时兑现的有价票证;有的权利凭证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的丧失,比如可以挂失的有价票证。 所以关键是要清楚各种凭证的财物控制方式,然后结合盗窃犯罪或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确定犯罪数额。下面就常见的几种财产凭证和债权凭证作简单分析: 1.盗窃不可即时兑现的可挂失的储蓄卡、记名存折的,只把兑现部分金额计入犯罪数额,没有兑现的不予计算;盗窃可以即时兑现但可挂失止付的活期存折、储蓄卡、信用卡、支票等有价票证但并未取款的,也应只计算已经取出兑现部分金额而不应计算全部票面金额。对此,《解释》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补充。 2.盗窃汇款单的,如果通过邮政工作人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取出款项,则认定为盗窃罪计算犯罪金额;如果没有兑现则不计,因为汇款单丢失后权利人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挽回损失。 3.盗窃公交卡、电话充值卡等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的,就意味着占有公交卡、电话卡项下的金额而应该计入数额;但是如果盗窃尚未出厂销售的此类凭证的,由于厂方能够采取控制手段冻结卡内资金而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欠条是债权的重要证明凭证,行为人想通过盗窃欠条消除自己债务的,如果该债务被盗窃后能够通过补办或者通过其他人证或物证予以印证的,一般不予认定盗窃数额;但如果欠条一旦灭失债权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挽回、导致债权必然灭失的,可以计入盗窃数额。抢劫欠条以消除债务的,如果欠条灭失而债权必然灭失,欠条记载金额应计入犯罪金额。 5.盗窃股权证。股权证是一种证券,它代表的股东权,是基于股东向股份公司出资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即使股权证丢失,也并不意味着股东的资格和权利消失,股东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所属的公司重新补发股权证;另外股权证具有不可撤回性,股权证不能随即兑现本金,只能通过转让,而转让的成立必须是转让人和受让人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所以股权证被盗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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