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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有什么不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16 04:54:15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有什么不同

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有什么不同

2,国际商法的内容提要

本书紧扣高职高专国际经贸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立足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需要编写而成。本书吸收了国际商法的最新规则和学界关于国际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典型凝练的案例,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国际商务法律规则和原理。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货运代理法、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书中每章都设置了知识和能力目标、案例导入、课堂讨论和思考、实训活动和综合练习等教学环节,并大量运用了图表、注释、操作提示等形式进行说明,以方便学生学习。本书适合高职高专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国际物流和企业管理等专业的师生作为教材使用,也适合外经贸部门、法律部门和各类涉外经济企业管理人员作参考用书。
同问。。。

国际商法的内容提要

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4、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5、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急关于国际商法的问题

1.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之后的无权代理。2.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货物的检验权是其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约》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1.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2. 所确定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有哪几个方面? 3. 简述关税概念,作用. 4. 什么是日落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5. 简述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生效的意义何在? 6. 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 7. 对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力担保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8. 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9.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几种? 10. 简述关税壁垒的概念和关税的作用? 11. 如何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2.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1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多民族哪些内容? 14. 什么是无效合同?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5. 简述世界各国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措施.

5,国际商法学什么

简单点说,主要是学国际货物买卖。比如国际交易习惯、交易规则等等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可以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1.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2.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3.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做出的要式法律行为称为票据行为。 4.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以被保险人的责任规定办理。 b 5.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
1.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2. 所确定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有哪几个方面? 3. 简述关税概念,作用. 4. 什么是日落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5. 简述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生效的意义何在? 6. 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 7. 对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力担保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8. 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9.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几种? 10. 简述关税壁垒的概念和关税的作用? 11. 如何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2.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1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多民族哪些内容? 14. 什么是无效合同?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5. 简述世界各国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措施.

6,国际商法的论文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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