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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合同有什么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8 02:22:3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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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合同有什么规定

2,劳务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务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3,简述劳动合同签署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点,要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署劳动合同。第二点。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劳动合同。第三点。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到遵守合同的内容。一旦其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外一方解释当事人的有权要求赔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简述劳动合同签署的有关法律规定

4,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适用于劳务合同的主要情况是,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大于2年,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如果具备以下条款: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此合同无效。劳务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4、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5、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点,这是违反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6、社会保险约定。7、不要签空白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衍生问题: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大于2年,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如果具备以下条款: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此合同无效。

5,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走人而不通知单位会影响单位开立离职证明,有时候不好找下家。
对你征信无影响。但是你这么做对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影响,也影响你的社保缴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下一家单位不轻易接受你。
那就算自离 顶多不给你这个月的工资 其他没什么
试用期到底应不应该有工资? 有,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第二十条
你没有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也没有到公司现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那公司只能按旷工处理并出具文件公告开除你,并要你承担旷工违章的罚款和当月的五险一金缴纳的费用。下一个单位聘请你前做职前调查时,你的这个污点可能会让你入职新单位时造成困难。

6,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7,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④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⑤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请问劳动法对于合同的一些规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员工办理保险。如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拉不够存款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便公司要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聘员工,也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聘。你公司做法违法,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 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二十二和二十三指的分别是技术培训和保密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您指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那么依据上述第四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六、“有一条是五年不能解除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已经和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不必担心。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张大律师祝您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你好, 一旦你和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就受劳动法保护。签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确定后的后续程序。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即告生效,在有效期内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单位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你所在的单位仅仅因为完不成业绩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真的解除,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文件上说如果拉不够存款不给签合同,这是吧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单位接受你为他的员工,就应该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否则单位应该承担违法支付2倍的工资。拉不够存款,签了合同的也要解聘,也是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祝顺利

9,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富裕职工 辞职 生活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规定: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你们公司是想跟你解除劳动合同2,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3,你可以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如果公司非法将你辞退(让你签同意离职的书面协议时,千万不要签名字),然后你就可以跟公司要双倍补偿金。你在公司上班5年,应该给你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去劳动局投诉,然后去仲裁委,最后去法院起诉)5,我感觉你们公司是个很不正规的公司,应该交五险,却只给你交了三险,这些你可以争取到很多赔偿金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吧!
你好,首先要确定你们厂确实已经停产了。在这种前提下,你现在主动辞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跟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你现在的情况是单位无法经营,处于停工状态。你可以等到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否则,你主动辞职时没有补偿的。但是在停工期间,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相对来说,你在停工待岗期间,劳动关系虽然在用人单位那里,但你还是可以找找其他副业,如果确实不想待了,也可以直接辞职另谋生计。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根据<>的规定,他能够得到两方面的赔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他能够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你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建议:你最好与该门卫协商处理问题,不宜把事情闹得过大。
你好,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如公司正常批复可结算放假前足额工资,办理社保转移,无其他补偿。
可以解除合同,并等到经济补偿。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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