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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由什么法律保护,劳动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00:59: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劳动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您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寻求解决。劳动局有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您可以投诉和举报此情况。另:您请律师是不现实的,而且这事也没必要动律师,您可以先按照正常途径处理,先去劳动局,劳动局是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
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协议的内容,协议也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告他,劳动局
打12333,去所在的劳动保障中心,申请劳动仲裁.自己适当的也收集一些证据
今年人代会上代表们一再强调:学生、农民工工资一律不得拖欠。现在这事查的很严,你要是不在乎这分工作的话,就去劳动局举报,打110也可以,他们会为你转接,自己的权利要懂得保护,对待违法行为不能忍气吞声,请不起律师也没关系,先告了他,再让法庭调解,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劳动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2,口头劳动合同是否具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不受保护
可以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这个是绝对的侵权,老板炒你的理由不能作为用工期间辞退你的合法理由,可以找劳动仲裁机构,先仲裁看看结果,不行再去起诉他。此外,还要有证据,具体内容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可以在网上搜一下。
保存与老板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等。此外,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还需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从你做工开始之日,你们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了的,如果是在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情,这适用新劳动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从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的工资,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未出现劳动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擅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口头劳动合同是否具受法律保护

3,关于劳动法的保护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可以到法院起诉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这里可以看全文。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然受劳动法保护,既然是雇佣关系,虽然没签合同,也照样享受劳动法一样的待遇

关于劳动法的保护

4,劳动合同由哪方出具由员工出的合同盖了章以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双方都可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仅供参考
一家超市与一家肉食品加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肉食加工厂在一年内持续供应给超市肉食品,当时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并加盖了超市的单位公章,而肉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签了字,但是未加盖他们厂的公章。4个月后,由于肉食品普遍涨价,肉食品加工厂要求提高原定的货物价格,遭到超市的拒绝后,肉食品加工厂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为由,称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拒绝再向超市方面供货。在这种情况下,肉食加工厂做法是否合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 律师解答:首先肉食品加工厂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因为肉食品的价格上涨而单方停止供货。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代表企业、单位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合同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你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虽然肉食品加工厂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其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就表示肉食品加工厂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对方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事实上,肉食品加工厂先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向你们供货,说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其因为肉食品涨价便借口合同无效而拒绝继续供货,是单方违约的行为,这是错误的。你们除了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们的相应经济损失。 实际生活中,合同签订生效后,如要变更履行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从肉食品加工厂的角度来说,除非与你们重新约定合同或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内容,否则,其无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变更、终止合同义务,其因未达到涨价要求而单方停止供货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5,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所谓的劳动合同鉴证现在采取的是自愿原则,现在很多地方还要求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其他部门,比如说公安部门审批落户的时候需要的,这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法律后果区别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若“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的规定条文为第七条至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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