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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租凭期间可不可以执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1 03:15:2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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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凭期间可不可以执行

能的你们之间是有协议的虽然没有交清全款 房子交付b了另外买房子一般都会有交款时间限制的一般是15天 这个问题可以推荐你一个网站去看看,www.
执行,要看是怎么执行了。如果,是让您搬出去,那就是他们那边的违约。是需要赔您违约金的
有房子租还吃低保,有点与国家政策相悖。都要房子租了,就纳点税吧,更何况你还吃着低保的哦!

房屋租凭期间可不可以执行

2,有什么办法可以对抗合同法第229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你所引用的条文应该是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合同是自愿百强迫,方为有效,任何有胁迫的合同都是无效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什么办法可以对抗合同法第229条

3,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合同期内甲方将房屋卖给丙方丙要终止原租令

不违法。 1·承租期间房子的所有权转移,不影响租房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新房主的提前解约的行为,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具体要看原租赁合同的约定。若你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新房主也要留出适当的时间给你做搬家的准备。 望采纳
丙方违约违法,合同法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甲方将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卖给丙方,甲方和乙方的租赁合同由丙方和乙方继续履行直至双方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丙方在原合同租赁期内无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就是违约甚至违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不违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并且如果丙方在合同里面注明甲方未按照合同将房屋进行转租且没有事先通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所以丙方不违法。

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合同期内甲方将房屋卖给丙方丙要终止原租令

4,店铺签订合同要收取六押一租合同法允许吗

店铺签订合同要收取六押一租金,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样的。房屋的买卖涉及的是物权的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了),房屋的租赁不涉及物权,是合同的债权(只是房屋的使用权通过合同出租)。对某一财产,物权和债权同时作用时,一般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及物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比如:甲要买乙的房子,并且订了合同付了钱,但还没过户;结果乙却把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丙,过户了。这时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赔款。因为丙的物权效力大于甲的债权效力。但是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简单点说,你先租了房子,房东再卖掉房子,这时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以买卖为由,要求你归还房子,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门面合同未到期房东卖房换新房东要收回门面怎么办

1、租赁房屋被出卖,不属于“特殊情况”,《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新房东应当按你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继续,无权自己收回经营。2、“新房东只赔5000要我们搬,我有权利要求赔偿我的本钱吗?”(1)如果你还想继续经营:可以不同意搬出、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到期,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2)如果你也不想再做了: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你的损失,包括剩余合同期限的转让费退回、你的装修费用可以让房东补偿,至于货物成本,因为货物还在你手里你还可以运走,不能算做损失。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门面合同未到期,房东卖房,现新房东要收回门面。依法律规定,你可选择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可以起诉啊。合同没到期。没有关系的!
你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新房东应当按你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继续,无权自己收回经营。如有疑问,请追问。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主要是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款,及合同双方有争议的如何来探究合同本义。 (一)质量(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详细请见参考资料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7,租房期间 房东卖房急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房东违约了。
大家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房东因资金需求或是其他原因要将租赁房屋进行出卖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很多承租人认为房屋正由其租赁使用,房东不能随意的把租赁房屋卖掉。在此,我告诉大家,房东对租赁房屋享有所有权、是物权,而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的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使用权、是债权。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同一标的物上,物权的权利大于债权的权利。即虽然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承租人,但是其依然享有该房屋的物权,享有对其处分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要购买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就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于其他第三人。因此,租赁合同中,房东是可以出卖租赁房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您的情况,给予如下回复,仅供参考:要明确您和中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中介机构的性质一般而言只是一种居间人,中介方仅仅是在买卖双方间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的支付。但也不排除中介机构获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进行相关行为的代理。根据您的情况,老房东与中介方签订的合同如果从客观上推定为居间合同,即由中介方向老房东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此,委托人附有向中介方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老房东与中介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有约束您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如果与老房东没有其他合同的约定,则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其实是就是一份租房合同(要看清楚住房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谁,一般而言,中介方不具有授权的情况下,应是以老房东的名义与您签署合同,不可能直接以中介方的名义签署租房合同)。如果您与房东还有其他合同约定,则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可能并非住房合同,可能也是一份居间合同,则您只需偿付有关居间费用,则合同就终结了。如果中介方获得房东的授权代理签署住房合同的话,老房东与中介方之间的合同对您也不具有约束力,您只受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是您与老房东,与中介方无关的)的约束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新房东时,由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来您与老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您只需依原合同按期向新房东缴纳房租就可以了,直到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与新房东续签合同。当然,您现在与新房东签订的合同若是对原租赁合同的确认也没有什么关系,依然有效。第229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租赁物由于买卖变动所有权而影响承租人的权益,破坏承租关系,比如新物权人不让承租人承租等不利于承租人的情况出现。但是,基于您的利益考虑,完全可以主张新合同按照原来合同的租金支付,而不需要提高租金。当然,如果新合同作出对您更有利的约定,也是允许的。事实上是您与新房东不再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执行,协商解除原来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再约定新的租赁合同。对于中介方主张您与新房东之间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种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的,除非中介方是房屋的所有者,否则无法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处分。因此,对于中介方的主张无需担忧,您仅需理清上述事实里面,您与中介方签署的合同是什么性质,权利义务是什么。并牢记“合同一般情况下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第三方同意。”由于您提供的情况不是很具体,所以仅能作出上述种种判断,仅供参考,若尚有疑惑可与我取得联系。
文章TAG: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合同合同法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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