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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纠纷案例,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7 11:55:1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需要支付十一个月

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未签劳务合同发生争议

该员工违反了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就可以了。另: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与这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就要赔偿双倍工资。
不了了之。
虽然未签按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了半个月,又发放了半个月的工资,劳动关系应当存在。由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前,因此这事有点难办。

未签劳务合同发生争议

3,无劳动合同与私人老板的劳务纠纷

如果老板有营业执照,你叔叔是为执照上的这个单位工作,应该告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就受理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如果老板没有营业执照,那就是雇佣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劳动合同与私人老板的劳务纠纷

4,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动纠纷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参考:第一: 关于单位说的: 小明离开以前单位后,劳动关系没解除,公司和小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工资不成立。个人认为,这个理由是不充分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所以,单位的这一不签订合同的抗辩理由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小明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2 公司发货拖延数量不足,客户延迟付款,公司扣发提成法院能否支持; 员工对外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公司如果认为劳动者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个人觉得,小明是可以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 关于奔波费用。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河南 曹律师
应当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一、如果小明确实没有与原先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现在的公司不与小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法律将不支持小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二、无论是谁的原因,客观上是“公司发货拖延数量不足,客户延迟付款”,没有效益产生,也就不存在提成,如果当初小明与公司有其他约定,则有希望获得法庭支持,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三。奔波费用??无法解答,抱歉
1、能要到;2、不能支持;3、不能支持
1.不能2.否3.部分支持
1;只能有一个月赔偿。2;能,但要出货物的明细表。3;不支持,自己出。

5,关于劳动合同纠纷请大神们指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案例

1、有证据胜算为99%,另外1%不解释。2、发工资日期双方约定,不超过一个月没有什么好办法解决;3、2012年6月底,即用工之日起第三十一天开始的工作时间都是双倍工资;4、社保折现约定严重违法,因此为无效约定;5、公司应该在最后工作日结清工资、补偿金;15天内社保关系转移、一个月内住房公积金封存等……6、你只需要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工资(或还有拖欠加班费?),其他东西由公司证明(如有证据在公司手上可申请仲裁委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司不拿出来应付举证不力后果……)7、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要求补交社保仲裁委不会受理的,会叫你去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所的);第五点住房公积金仲裁委不受理的,可找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8、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考勤卡、工资卡等证明双方有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1、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即可。提供在职证明(人证、物让)。2、如果可以证明我确实在该机构上班的话,拖欠工资是一定可以拿回来的。3、没签劳动合同,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还可以要求该机构支付二倍工资。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6,有没有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双倍工资的案例呢

有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双倍工资的案例,如下:因民办学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代课教师遭解聘后要求赔付双倍工资。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学校支付原告李三明4个月两倍的工资合计4016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嘉禾县某民办学校向原告透露尚缺小学老师的信息。7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工作保证金1000元。8月25日原告被正式通知到被告处代课,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16日放寒假。后被告以原告未按校规按时到校报到为由单方解聘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4月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县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由某学校支付李三明未签订劳动合同五个月二倍的工资5020元,驳回李三明的其它申请请求。李三明不服,向嘉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个月双倍的工资6024元,并赔偿失业损失金6024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支付原告两倍工资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故对其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失业金的诉请,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代课教师获赔双倍工资
4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塑胶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分别支付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8个月的2倍工资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各2450余元。  2008年1月,来沪务工的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进入上海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电工和机修工。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就让鲁先生等上岗工作,公司以每月2450余元的工薪,分别向4名员工发放了第1个月的工资。2008年9月,塑胶公司才想到还没有与鲁先生等4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便立即口头通知鲁先生等人于2008年9月26日前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协商合同的签订日期时,公司认为应该从鲁先生等人进公司起算;而鲁先生等人坚持要从9月份开始,现有工资按税后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两天后,公司出具告知书,称鲁先生等4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29日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为此,对于公司无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鲁先生等人认为是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今年2月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塑胶公司各支付2008年2月到同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各2.1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余元。  塑胶公司认为,鲁先生等人在2008年1月进公司时,已向鲁先生等人发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原告没有前来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李玉林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原、被告在2008年1月5日之后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表示从未拿到合同也没有接到通知,直到2008年9月份被告才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该时间显然已经超过法定1个月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到同年9月的2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须赔偿双倍工资。可依据这一点来维护合法权益
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用,理论就是新出的劳动合同法,你具体参照去学习一下啊。 可以先去劳动仲裁那仲裁一下。

7,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务纠纷这个怎么处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丢失货品是否应当赔偿与签订劳动合同与否各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员工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大小,按照责任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三、丢失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二倍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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