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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如何认定,口头协议的定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2 06:03: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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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协议的定义

口头协议即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订立的契约。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局限性:1、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口头协议无效。2、诉讼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3、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是否为口头协议,很难认定。4、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

口头协议的定义

2,口头合同效力是如何判定的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口头合同效力是如何判定的

3,法律怎么认定口头协定有效

口头协议是法定的合同形式之一,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问题是主张此口头协议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如不能举证证实此协议的存在,就不能依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好能有证据,比如录音。这个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并不是所有的口头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只有书面形式合同才有效。口头合同成立一般是买卖合同。

法律怎么认定口头协定有效

4,怎么认定口头协议效力

口头合同俗称君子协定,是指双方不经过书面签字,只以口头承诺形式订立协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直接对话的方式约定合同内容,没有文字记载。对于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原则上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判断一项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要确定其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这一要素,只要具备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意思表示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形式是合同表意的有效形式,但其是最低形式的意思表示。

5,请问口头合同如何才算成立

口头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从双方达成合意的那一刻起就成立并且生效了。但是,跟前几位说的一样,口头合同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其有效。补充:如果是录音的话,还要考虑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未经他人允许而偷录的录音证据,主要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对于此问题,应当分为两方面考虑:1、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2、取证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证据内容合法,取证手段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偷录的录音证据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反之,则没有合法证据的效力。比如:他人欠债不还,也没有欠条为证,债权人可以用偷录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语言的方式进行取证。这种做法并未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应认定其证据效力。

6,关于一般的口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的呢

对无赖来说,这种口头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为无法证明有这份口头协议的存在。他说过,你听过,就随风而去了。但对讲诚信的人来说,不用任何认定,他只要讲出了,就会尊守。所以说,一般人之间千万别相信口头协议,最好把协议写下来,签个字,请人见证一下。但如果一定要用口头协议,最好拍视频留下证据。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属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协议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采用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如何鉴定口头合同或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合同,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没有达到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看是否构成要约或者要约邀请。然后再处理。  《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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