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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法律法规条文,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要求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2 08:00:0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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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要求

那要看他为什么不完成合同约定就撤场,不过不管怎么说 劳务队都是违约了,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让他陪你钱就好,你可以告诉他,他不仅违约了,还造成工期的延误,因为要再找劳务队,而且你可以挑他的毛病,是人干出来的活都是有问题的。然后打压他,他要不听你就告诉他,你等着法院的传票吧,放心哥们,如果是他违约,不是因为你不给工程款(我不知道你们合同怎么定的),你一定可以打赢官司的,到了法院1小时你就胜利

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要求

2,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劳务合同法

先帮你理一下问题吧。一、超时加班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你要收集好考勤表和工资表,如无,可找排班表、工资签收单等代替;二、劳动合同未双方各执一份。你就主张用人单位没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三、社会保险。你可通过当地社保局查一下,有网站和电话12333(除上海外,不确定),如未缴纳,你可要求补缴。最后,建议你离职后尽快到该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最长不能超过1年。否则有些诉求无法支持。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第四十条说的是生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裁减人员的情况、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你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如果愿意,就继续履行合同,留在该单位;如果不愿意留在该单位,就争取赔偿金。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工龄等因素进行考虑。
你要是不打算在那干了 直接上劳动局告他

劳务合同法

4,建筑劳务工人一年6万超出要扣税吗

要。具体自己下载税务APP计算。
劳务承包合同范本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 装修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承包内容:工作量清单。4、承包范围:水电工、木工、漆工、瓦工。5、承包方式:包清工,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备。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甲方工作: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三、乙方工作: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四、关于质量的约定: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五、关于工期的约定: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 元(人民币)。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3、付款方式: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 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 元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 元。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 元。e 、余款5% 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七、关于材料的约定: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5,签劳务承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劳务承包合同。1.要仔细的看清合同上的内容。有没有霸王条款,是有要及时提出更正。2.合同的约定期限。劳动报酬的支付方法。3.劳动期间有没有其它保障或工伤保险事项。4。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时对双方的利弊。5。看清其它约定事项。合同的起止日期等。
签定劳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务工者,自己的权益特别重要。如用工环境、期限、工种及劳动报酬,人身损害,主张权益的途径等等
劳务承包合同范本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 装修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承包内容:工作量清单。4、承包范围:水电工、木工、漆工、瓦工。5、承包方式:包清工,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备。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甲方工作: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三、乙方工作: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四、关于质量的约定:...劳务承包合同范本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 装修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承包内容:工作量清单。4、承包范围:水电工、木工、漆工、瓦工。5、承包方式:包清工,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备。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甲方工作: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三、乙方工作: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四、关于质量的约定: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五、关于工期的约定: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 元(人民币)。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3、付款方式: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 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 元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 元。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 元。e 、余款5% 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七、关于材料的约定: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6,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主体方面 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间的任意组合。2)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劳动风险的承担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4)劳动报酬 由双方执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涉。5)争议解决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1、禁止歧视(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2、工作职位招标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第二条:报酬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1、禁止处罚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第三条: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一、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二、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三、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第四条:报酬的到期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第六条:暂时妨碍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一、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二、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一、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二、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一、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二、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一、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二、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三、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四、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五、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一、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二、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三、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四、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3、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第十五条:默许延长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二、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一、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二、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一、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二、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7,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

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一种合同,签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东西如一般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分析解释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三个问题:合同效力问题怎样认定无效条款其他应注意的几条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必须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的相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营业执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你所要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证件 3、盖章时一定要求发包单位或有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外地来本地承揽工程的企业要盖住所地办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是行政公章,不能盖项目部或其他公章。 4、如果你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使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就应当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或补充签订个别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必须在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5、如果订合同时授委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在场未能签字,但有其他无代理权的人代为签字,你应当在一月内请求发包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追认。 6、如果发包方授权的合同签定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以防合同履行后对方申请撤消。 二、怎样认定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民工偷盗、打架处罚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对偷盗和打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发包方只可向公安报案,但无权力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1、双方应在合同每页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一方更换某页的某项条款。 2、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个别条款要修改或者补充,必须在双方持有的合同上同时同内容修改,并且在修改内容的后边由修改人或签定人签字认可。 3、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但是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符,若推迟日期,双方必须就推迟原因补充说明或另行约定工期。 4、合同中对零星用工工值应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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