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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9 22:23:3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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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你们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应该依合同处理劳动问题。合同期内如果是单位原因导致你没有工作,他仍然应当依约给您支付工资。 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该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只需要依据你的工作年限给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一年的工龄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满一年依一年计算。你如果跟单位协商未果,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员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你单位自08年2月起,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 2、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并就该工资的25%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你可先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克扣的工资,若其拒不支付,则向其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不然,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提前解除应支付一个月,经济赔偿金一个月。
你好,依87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第40条的情况对你不适用。
  如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单位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规定,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与你无关。  如果单位的理由成立,你一个子儿都没有。
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事先通知你表明合同期满不愿续签的态度是对的,因其并没有解除或者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当然,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是的,不过1个月赔偿没多少,申请仲裁花精力,建议直接走人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

4,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用人单位已明确违反了劳动法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按你的问题一个一个来: 1、何时拿到赔偿要看你采取什么方式解决问题:a)协商解决---这个时间比较快,只要双方就金额达成一致,基本上给付的时间也能确定,但这个方式需要双方做出让步,劳动者需要在金额上作出适当妥协;b)法律途径,先是劳动仲裁,看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如果金额超过万元的话,均可以诉至法院,这样的法律程序走完,要个一年半载,再说如果单位不配合,到最后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结果未知,所以这个途径时间上会比较长。 2、至于补偿的内容,a)是拖欠的工资部分需要足额支付,当然也有提到说有25%的赔偿费用,但原劳动部的该规定正待修改,所以该部分费用法律上是否支持也不一定;b)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个人提出解除的情况,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根据在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工资,这个你可以自己算出来的; 3、至于如果单位不配合,拖着不给钱,那只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了。
这个是否存在劳动纠纷不是用这样的约定就可以否定的。但是,例如你是否真的已经足额领取了工资?如果没有,你签了这样的字条,对你将来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仲裁很不利。如果真的有劳动纠纷的话,只要你有证据,以上字条所写并不影响你申请仲裁!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你胜诉就很大啦。
你好,只要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6,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

应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收取保证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所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解除合同你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即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至于扣押保证金的,你可向单位要求退还,若单位不同意,可向有关劳动部门投诉;一般是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
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但是还不构成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你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看看有没有下列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收取劳动者财物是违法的,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局进行举报。

7,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违反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3. 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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