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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65条内容,民事诉讼法一百五一条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8 20:14: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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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一百五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一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个就是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

4,双方都上诉一般怎么判

上诉就不存在原告和被告了,双方法律地位都是上诉人,互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属于一审中诉讼主体的称谓。双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上诉的提起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上诉,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如果适用必要共同诉讼“有利原则”,则因为上诉行为一般是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无须经全体同意也对全体发生效力。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了上诉期间,即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期间为10日。期间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文书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有一人的上诉期间没有届满,就仍然处于上诉期间之中,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应当注意,必要共同诉讼的场合,上诉期间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文书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来计算。普通共同诉讼的场合,分别计算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4.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能视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5.关于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是指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必要性。与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具有相同的价值,目的在于防止程序的无益实施。判断上诉有无必要的抽象标准为有无消除原裁判造成的不利。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原审裁判满足了诉讼请求,则原告就没有上诉利益。对于被告而言,如果原审裁判满足了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则被告对该裁判没有上诉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上均没有明确规定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合法要件,但学说和判例均承认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合法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合法要件,理论上一般也不涉及这一问题。探究原因,这也许是因为实践中,当事人提起上诉通常都是对原裁判不服,只要不服就应该启动上诉审程序。实际上,当事人对原裁判不服也并非都是实质上的,也有可能仅仅是对判决书表述或理由的不服。尽管这种情形并不多见,无理由的上诉更是少见,但从细化规范、精致运行诉讼程序、精算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上诉利益的探究和规范依然是有意义的。二、上诉的撤回1.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3.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准许撤诉应制作裁定书。4.按照目前的通说,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就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即使撤回上诉时,法定上诉期尚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三、上诉案件的裁判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结束,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证据充分、确实,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 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应作出改正原判决的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有两类可撤销或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类情形: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中,第二类属于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关于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列举以下情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下情形应发回重审:(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 撤销原判,直接驳回起诉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内容是什么 搜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释义】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民事诉讼中,该日期是15日。
不知道,对那个不在行

7,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内容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上为《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没有所谓的第一款和第六款,你是不是搞错了呀。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上为《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没有所谓的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现行的。)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已经失效)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个就是第五项。)注:旧的民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9,民法通则第165条是怎么说明的

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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