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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13:44:4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法律条文是什么意思

就是某一法律规定可以为或者不可以为的规范性条文规定。

法律条文是什么意思

2,一些有关规律的法律条文

行人不得跨越.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你说呢...

一些有关规律的法律条文

3,一条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的条文,因为行政诉讼法是部老法了,而且马上就面临修改了。在实践中,往往是参照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1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3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条法律条文

4,法律条文谁给我解释解释这个

“知识产权担保”这个概念是来自国际经济法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商标权为例,在跨国买卖中各国产品商标复杂多样,难免会产生不同国之间商标相同冲突的问题,如果各在各国内经营销售也就无所谓了,但,一旦涉及出口到同一个国家就必然会产生误导客户,无法区分是哪家产品的冲突,由于此种因素的存在,就会涉及知识产权冲突的避免问题,所以公约中规定:由出卖方承担知识产权不与出口国,目的国冲突的担保义务,其实,公约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担保受下列限制: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这两条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出卖方的利益,即,限定了出卖方担保的义务范围,是在出卖方可预测的范围内的,包括:出卖方本国,买受方国和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国,这样解释清楚吧?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帮助~其他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呵呵~是不是在考司法考试啊?
你好!有什么好解释的?很难懂吗?如有疑问,请追问。

5,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你不用找法律依据,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事实,自然会有人通知你们公司废除这种违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法还是现行有效的,只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适用新法.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针对你所提的问题进行规定,应该还是适用之前的法律,或者相应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已经公布,里面应该会有相应的规定。 新的劳动法其实是《劳动合同法》。这是一部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律,没有关于病事假的具体规定。关于病事假等依然适用原有的法规。 事假是没有工资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不休年假 可获3倍工资补偿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年请20天事假 不许休年假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法律条文的定义是什么

找到两条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司法考试中采用新三要素说。 假定经常被省略。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一句话:并非一一对应!!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怎么斗争的那么复杂,只会抄别人的话把提问者搞晕么? 通俗地讲,法律条文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比如《**法〉、《**条例》)的具体条款,广义地说司法解释里的一些界定和规定也算法律条文。
简单明了:法律条纹阐述的都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不一定由法律条纹阐述。

7,搜集20条法律条文

《婚姻法》条文,二十条。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以提供,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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