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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妻子可以主张丈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5:59:4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妻子可以主张丈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确切地说,是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股权实行登记初步认定copy原则,即工商登记的股东会被认定为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无论是否夫妻共有股权,不能 直接对抗善意购买方。这一点不同于房屋买卖。由于妻子作为股东没有签字,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丈夫具有代理权限,股权转让合同因为没有妻子签字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成立,因伪造签字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合同不成立,因合同取得的利益zhidao应当予以返还。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2,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受到《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可能是转让主体未满10周岁,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是转让后股东数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上限;还有可能是标的股权为国有股权,而转让行为并未得到批准。除了列举的这些,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前面讲到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股权转让协议,常见的无效情形主要有如下四种:1.违反公司法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有些特殊性质的股权如国有股,法律对其转让有明确规定,若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侵犯了股权共有人的权益若股权出让的股权为共有财产,而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几种情况合同无效。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1、需要返还财产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办理手续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3、分红返还受让方跟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4、赔偿损失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5,协议什么时候生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其次适用与基本法相对应的特殊法,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另外还有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等。4、所谓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有的不要求;有的法院认为在工商登记后登记生效,而在北京的法院并不要求这样;全国各地还是略有区别的,不过从法律意义上,签订时不需要到工商登记备案,但协议履行完毕后,要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5、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直接写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生效日期主要看合同条款约定

6,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这里我们要注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7,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诉讼中,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5656637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需具体分析。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种是无效说。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无效;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应认定合同未生效,应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当事人应当遵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并行使股权,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而属于可撤销行为,确认为效力待定,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因条件法定,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三是附生效条件说,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行为;四是可撤销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一种是无效说,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二是可撤销说,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无效,而属于可撤销行为;三是附生效条件说,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因条件法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确认为效力待定。 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并行使股权。 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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