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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什么是仓储合同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0 16:02: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仓储合同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合同仓储----用于描述仓储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仓储合同----储存物品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什么是仓储合同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2,仓储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

3,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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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

4,仓储合同是什么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立。1.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1.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详细违反仓储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2)因存货方包装不合标准,造成货物损坏的,或因存货方没有提供必要的货物运输资料,而发生的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均由存货方自己承担损失;3)逾期提货,除要补交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2)保管方的违约责任1)验收之后出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仓管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怎样简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6,货代过程中的仓储合同及其法律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啊啊啊

7,仓储合同纠纷

一般来讲,这种直接侵权导致的损坏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首先,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有缺陷,即“如果乙方(物流公司)货物在储存作业期间发生被盗(以公安机关破案结果)、丢失、雨淋及破损,甲方(出租方)应进行赔偿“,问题在于:出租方是否对该仓库实施管理?即是否负责保管仓库中的货物?如果单纯是出租库房,并不负责仓库的报关等管理,那么,就不应该签署这样的条款,因为不负责仓库的实际管理,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即便现在有装运的条款,但是,如果你们能够举证该货物的损坏是因为物流公司和货主的人员一起检修的时候把两台等离子显示屏摔碎了的,那么可以拒绝赔偿,因为,是他们的操作失误所致,而非存储过程中的意外损坏。即能够举证就不必赔偿。另外,你们应该吸取教训,签订合同时应该对相关的条款仔细推敲,对于不属于自身控制范围的责任,而要承担责任条款不能够接受。
这个合同中只讲存储期限,没有讲支付仓储费的期限。 第一项:乙方要求减收9000元保管费不合理,因为提前提货不是由甲方造成的,是乙方单独的行为,理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项:乙方3月1日提货,是在合同期有效内,甲方就应当让乙方提走。(第二项让甲方提走货物应当是付了仓储费的前提下) 第三项:乙方如一直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只能扣留物资,待乙方交的仓储费才能放行,如果乙方不同意交仓储费,可以在扣押物资的同时提起诉讼。

8,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求解答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2 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4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5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6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9,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何时生效成立和生效是一回事吗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仓储合同成立就是:一方发出要约,经双方协商,对方当事人承诺后,仓储合同成立。如果仓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保管人和存货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生效。在仓储合同中,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在别的合同中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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