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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怎么规避法律责任,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04:51: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谢谢

单位应该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材料的保存,规避劳动法律风险,按照公司的情况和发展要求,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要保护劳动者额合法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 健全自己公司的机制 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用不着规避劳动法了

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谢谢

2,如何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几点建议的博客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答复如下;  一、合同的目的是平等、自由、诚信的设定各自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设定的权利,而设定的义务则是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  二、违约责任是违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不论事前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当出现纠纷时,法定的违约责任规范直接适用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三、通过书面的约定是根本无法规避违约责任的风险的,避免产生违约责任的最好方法就是大家都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控制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发生。  四、关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简单的事情。守约方有没有损失,可不是违约方想象的那样!现实中的绝大部分合同都是与财产、金钱有关的合同,一旦出现重大违约,赔偿损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五、合同不因为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方不想再履行合同就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何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几点建议的博客

3,公司如何正确规避新劳动法

(三) 劳动合同问题。随着近年来就业形势的越来越严峻,国家对劳动领域的关注度极度增加,普通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领域的法律争端越来越多。而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大张旗鼓的宣传,强制签订劳动合同、无限期劳动合同、强制缴纳三金、劳动争议仲裁的免费等问题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形成越来越的挑战,使大多企业都面临着高额违法成本或高额用工成本两难的境界。如何有效解决因此带来的在用工成本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成为一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在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首要问题。 通过对我公司用工情况的了解,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目前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一下法律建议:通过对目前我公司的用工人员的情况分析后可以发现,就我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来说,可以把我公司的雇员分为三个类型:第一是主干力量,包括管理人员,优秀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第二是一线的安装工人;第三是其他的行政工勤辅助人员。 对于第一类人员,可以签订比较长期的劳动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可以采用转让少量股份(不影响原股东控股权为前提)的方式尽量淡化他们的雇员身份,这种方式还同时能起到激励的作用。 对第二类人员,由于流动性大等原因,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比较容易增加用工成本和增加劳动纠纷。比较简易的办法是将人工活对外承包给其他工程队,公司只在每个工程中派出技术、管理监督人员,承担技术工作和管理指派劳动力的工作。公司在整个工程中仅和工程队之间形成合同承包关系,资金结算也仅针对工程队。这样一来,有效的规避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强制缴纳三金等问题,有效降低用工成本,并能有效减少因为施工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第三类人员,因为其从事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其适度的流动性对公司正常的运转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可以考虑跟他们签订一个不太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1—3年间),续签不超过2次,这样可以在保持公司稳定发展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并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公司如何正确规避新劳动法

4,如何防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建议

一、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thldl.org.cn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除此之外,二者无本质区别,凡是法律对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
1、工资待遇。如果固定数额企业就有理由不涨工资。2、违约赔偿。法律只固定对保密事项及专项培训有赔偿,其它赔偿均违法。3、年限。企业有可能利用劳动合同年限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三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
用人单位可以和24小时工作的维修人员签订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企业怎样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分析:一、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风险:(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是:“遥遥无期”,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招致执法部门的严惩。三、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正如《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那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及时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这个问题的开放性太大,律师只在接受委托成为法律顾问后才能全面诊断,综合分析。网络问答永远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因为免费的是最贵的,随意回答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多隐患,和湖郎中随便开药方道理相同。
很简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知劳动法,而负责人事的主管必须精通劳动法及其相关地方规定和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自己都不了解的请况下违法,导致企业声誉和经济的重大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聘请擅长劳动法的律师把关。
1、明确合同期限。越短越好!2、合同最好以最低公司标准为参考+绩效工资和其它的模式;3、明确合同员工职责范围、任务。4、确立与法律一致的试工期制度。5、明确员工义务及辞工制度。有了以上几点!可防止无效劳动合同风险。且能以最低标准结算!
一、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thldl.org.cn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除此之外,二者无本质区别,凡是法律对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

7,如何规避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法律风险

规避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法律风险的做法:  一 试用期如何约定  1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实践中某些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有人称之为“空城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该试用期并非试用期而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有人称之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次试用制度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论比较多。  首先,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对于二次雇佣的(即某个员工从公司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加盟),能否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各界看法不一,从《劳动合同法》的文意来看,并未留下任何活口,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其次,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家公司与新进员工均是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然而,如果与每位员工均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话,在招工时会遇到困难,员工的抵触情绪也比较大。在新员工中,大部分人通过三个月的试用便可以达到公司的要求,只是对于极少部分员工无法达到。因此,为了吸引人才及不让大多数人产生不满情绪,公司统一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非六个月。  不过,对于这极少部分员工,公司也愿意再给予一次机会,如果三个月考核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则公司可以不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希望与员工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如果六个月满前能够达到公司的要求,也可顺利转正。那么公司能否与新员工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呢?  能否协商延长至六个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是一种试用期的变更,还是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而如果是已经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再次,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新进员工刚入职不久便不幸生病住院,而等其出院后重新进入工作时,可能还有几天试用期便将届满甚至早已过了试用期?实际上,员工根本没有进行什么实质性的工作,当然也没有能够考核,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需要满足以下两大要件:(1)双方原本约定的试用期不满其劳动合同期限所允许的最长的试用期长度;(2)在试用期内能够协商一致。  最后,在实践中,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也经常会成为一个疑问,比如,张某原本为某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销售业绩出色,公司决定将其他破格提拔为销售经理,这时公司能否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是显然否定的,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在本案中,做销售主管固然出色,但是谁能够保证在销售经理的位置上同样出色呢?如果他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岗位,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这种风险呢,对于这种升值的情形,劳资双方可以约定一个转岗考核期或者称为转岗考察期,在考核期或者考察期内,如果经过考核或者考察,能够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为经过考核评估不能光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岗位。这里想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能够回到原岗位,而非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须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5试用期期限严格限定  针对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工资随意进行约定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特别限制,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标准,实质上是做了两大限定:一是选择性限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满足二者之一便可以;二是强制性限制,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约定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经层层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劳动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这家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忽然决定裁员。包括王先生在内的许多公司新进人员,均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当公司正式将裁员决定通知王先生时,王先生提出,公司应补偿他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日通知他,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公司当场予以拒绝,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王先生因此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并没有在试用期证明王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再者王先生没有发生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等情形;最后公司的裁员情况和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依法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王先生自入职起的双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要明确一点:试用期的员工不能随便辞退。《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错误的理解为企业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员工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种合法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过失性辞退,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合法情形: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第四种合法情形: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因为此种情况下,单位操作上往往也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合法”情形: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对于不在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试用期的员工是否适用。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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