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2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志愿-2/精神。维护志愿、志愿 服务组织和志愿 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第三条本书所称的-1志愿-2/是指志愿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志愿 服务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2/活动,维护志愿个人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志愿/职业健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本书所称的-1志愿-2/是指志愿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志愿是指在没有物质回报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向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作领导机构志愿-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志愿-2/,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二章志愿组织第五条志愿组织包括自治区、州、市、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志愿组织。符合志愿组织章程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并成为志愿组织的团体成员。
2、宁夏回族自治区 志愿 服务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 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志愿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条例是指志愿 -2/由志愿和/自愿组织的。第四条自治区和市、县(区)设立志愿-2/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志愿-2/;志愿 服务工委办公室为同级协会秘书处志愿,设在同级共青团机关。
3、山西省 志愿 服务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志愿-2/精神,规范活动志愿-2/。维护志愿、志愿 服务组织和志愿 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志愿-2条例申请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条例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帮助他人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2/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志愿-2/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2/政策,建立志愿-2/动员体系、志愿-2/信息平台、志愿-2/评价体系,并加以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2/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