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不准确,应该是法律效力。2.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0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格式条款的规制format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明确分配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但与此同时,它们也有自身不可忽视的缺陷,如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导致合同中风险分配不同,因当事人的不平等缔约地位损害了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为发挥其优势,抑制其负面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定,其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和解释规则。
6、合同里面加最终解释权违法吗在合同中加入最终解释权是否违法?最终解释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语、表达方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第四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7、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依法免除保险人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解释与适用】该条是修订后的《保险法》中新增加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遵循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又称固定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款,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经过协商。
8、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者的一般义务,规定了提供者免责格式条款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它不能自动被接受进入合同。
这个提醒。应该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可以从文档的外观、吸引注意力的方法、清晰程度、吸引注意力的时间等方面综合判断,/第-0/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该条中,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性,需要注意的是:(1)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