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流动-2/计划生育-3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2/计划生育。维护-0 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的“流动/,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是本省的领导机构流动管理。
1、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 流动 人口 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 人口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本规定所称流动 人口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市政府所在地市区,下同),到其他地区暂住的行为。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是本省的领导机构流动管理。
直辖市和流动-2/更多的县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流动-2管理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的机构。第三条流动-2/以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辖区内按照流动-2/2/3 ‰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聘用流动-2/的单位和业主应根据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的工作。
2、乌鲁木齐市 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 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0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2/合法权益并有效控制/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法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到外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就学、旅游、探亲访友等原因在异地居住,预计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3、新疆自治区 流动 人口服务与 管理 办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的原则管理并实行属地性管理流动人口他们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2/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2/服务和-。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应增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2/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流动-2/服务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流动-2/服务和管理工作。
4、青岛市 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为流动-2 管理,根据国家“流动-2/计划生育/。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法是指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中国境内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工作生活的青岛市育龄妇女;(2)在青岛工作生活的外地育龄人员;(3)青岛市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流动。
第四条流动-2/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流动-2/。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流动-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2/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流动-2管理。
5、江西省 流动 人口服务和 管理 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流动-2/合法权益,规范流动-2/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第二条本流动-2/住所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维权和公共服务,适用本规定。本办法简称流动-2/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流动-2/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2/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服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2/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互联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方便快捷的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青海省 流动 人口服务 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动-2/合法权益,加强流动-2/service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所流动-2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条本条所称-1流动-2/是指非本省户籍的人员,以及已在本省户籍并在本省不同县(市)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区居住的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建一个乡(镇)、街道、社区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平台,放流动/服务,公安、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民政、卫生、司法等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