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推断债法是近代契约引起的是有失偏颇的。契约自由的内涵契约意志自由和契约形式自由正如我国著名民商法学者谢怀木先生所指出的,我国民法的编纂从民国初年开始,一直到今天,都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契约基于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他要不要和外界接触契约应该由他自己决定,要不要下结论契约完全是个人的私权。
1、民国时期民商法中的社会本位原则,求高手解答一下,能说明下和国家本位...拙见如下:民国时期,战火纷飞,国家为了牺牲老百姓的小我,完成小我,为了无条件服从上级,制定了这些所谓的社会本位原则。如果要用所谓的矛盾分析法,也就是说,没有个体,怎么能有大家庭呢?个人本位,大致意思是:当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以个人利益为优先,这种价值取向的法律称为个人本位法。
民国时期的社会本位思想强调权利的社会本位。即使“社会”仍然是个人的集合,社会本位也是个人本位的集合,但与个人本位相比,社会本位达到了更高的层次,即每个人各自经济权利的社会实现层次,而不是简单抽象的经济权利集合。社会本位思想针对的是历史上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即绝对无政府主义、极权主义、极权主义思想。和...不存在脱离经济的所谓政治和法律,社会本位原则也是如此,要从政治、历史、经济因素来分析。
2、简述英美法中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所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公共利益的对价是无效的,比如雇凶杀人杀人;2.过去的考虑是无效的。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已经履行的对价,该方不得将其作为对方承诺的对价。因此,英美法原则上不承认无因管理;3.对价不一定需要与承诺的价值相等。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不违背公共利益,法律无权干涉。
有一个经典案例:被告是一艘船的船长,在伦敦雇佣了几名海员。在一次航行中,由于两名水手开小差,被告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把船开回目的港,就分享他们的工资。船到达目的地后,船长食言,辩称船员没有提供他承诺的价格。随后机组人员起诉。法官认为,两名水手的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因此被告的承诺没有对价,原告有尽力将船只安全驶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3、合同法。。。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至于给双方员工的工资,应该是5月19日到8月2日,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也就是说双方有一个月的准备时间。如果要辞职,“就写公司没有按规定给你交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祝你好运。乙方可以拒绝收货,因为合同已经注明货物会在12月30日前到达,而这个时间也在甲方规定的一个月的时间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发货,合同可以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