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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电子版哪里能下有的话劳烦各位仁兄发我邮箱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8 23:38: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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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电子版哪里能下有的话劳烦各位仁兄发我邮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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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电子版哪里能下有的话劳烦各位仁兄发我邮箱里

2,民法责任救济的同质性是什么意思

民事责任是以采用理想的回复原状救济手段为原则,当难以回复原状时,则采用损害赔偿予以补救,而作为民法重要内容的损害赔偿又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但无论是回复原状还是损害赔偿均是以直接救济受害人为宗旨,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可以说,同质补偿原则就是在适用民事责任时,对受害人直接救济的原则。其基本特征是补偿性,这就是民事责任救济的同质性。

民法责任救济的同质性是什么意思

3,有没有比较专业的讲述 法律关系分析法 这一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书

关于法律关系,可以参看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下册,全都是法律关系。龙卫球的《民法总论》也有相当大的篇幅介绍这一理论。专著方面,德文、日文、法文、意大利文都有一些,不过国内不一定好找。德文如弗卢梅的《法律关系》(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Band Ⅱ,Das Rechtsgeschaeft),日文如冈松参太郎的《法律行为论》、 山下末人的《法律行为论の现代的展开》,意大利文的如贝蒂的《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Emilio Betti,Teoria generale del negozio giuridico)等等。这些对深化法律关系的认识很有裨益。至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是民法解释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知具体需要哪方面的内容。只是关于请求权基础吗?这方面我见过几篇博士论文,如段厚省等人的。
首先,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其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从2001年6月5日何某受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2年5月,李某主动送来1000元医药费的行为视为对剩余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这天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003年2月,何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又一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再次重新计算。2003年10月,距离上一次时效重新计算只有8个月,未超过1年的期限。所以本案何某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有没有比较专业的讲述 法律关系分析法 这一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书

4,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呵呵~~学弟~~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可以这样写一 是 关于《民法总论》的一些写作心得,正标题是“从撤退开始”,采取一个散文式的讲述,二是:首先谈谈我的写作动机,也是我的研究动机 。 第一个是要为自己的研究打下一个基础。 我觉得要做一名研究者首先必须要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对传统知识有系统的和有一定深度的积累,我把这个基础当作自己的一个学术背景来建立。撰写讲义就是积累的一个好办法。假如有一天我的朋友想要跟我探讨、交流或者论战,他就可以从我的讲义里面找到我的出发点,我无法逃避,不能把自己隐藏起来。我觉得这是做学术所必需的。三是:动机就是想给自己找个家的感觉。学术研究应该有个背景,学术应该在传承中发展。我觉得做学术的历史主义态度可能是学术可以真正发展的精髓所在。我总是在学习这样一种方法,就是历史主义的方法——向我的前辈学习,向我现在的同行学习。也许我不能经常跟他们交流,但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我随时在阅读,他们的思想已经渗入到我的血液里去了,成为我营养的一部分,所以我必须感谢他们。我觉得哪怕是一个反叛的学术,也应该有它的学术背景和基础。比如说,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福塞尔的学术之间就是这种关系。德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我觉得跟他们的历史主义态度也是分不开的。今天看来,德国民法学就是在一个时代连锁中延续下来的,积累多多同时新意迭出,一点点创造都不是容易的。曾经有一个外国的学者跟我说,国外的学者在跟中国的学者打交道的时候,经常会感到迷惑,因为他总摸不清中国学者的学术背景,不知道他们的知识径路是什么,所以每每想和中国学者争辩又不知该如何下口。在中国目前整个文化领域,成型的学派是不多的。我觉得能称得上一个学派的,就要有相对确定的研究方法、相对确定的思想观点的体系、相对稳定的延续性即有一个现实的传承人,当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经典著作来构成。如果学术不注意这样的背景,随心所欲,无从被争辩,怎么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虽然我想做一名研究者,但我现在还绝对不敢像苏力先生那样问:我们可以为中国的法学贡献什么?他可以问,因为苏力老师的学术涵养是很深的,他对法学界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我非常佩服。我现在想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去找自己的背景,去找到家的感觉。所以就要从事整理性的自我写作,要在民法传承领域寻找到自己的传统。在作讲义的过程中我发现,资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简单了而是复杂了,这说明我自己的学术能力是极有限的,使我每每不能决定如何去取舍、去抉择,有如履薄冰之感。所以我最后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能力作了一个这样的讲义,就相当于建了一个破旧的小屋,家的感觉其实还没有找到。四是:谈一谈写作方法。我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传统的语言,尊重其他传统的存在,尽量使知识的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艺术家犹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然后自己隐身其后。”我想这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这个是大概的框架其他的自己发挥吧~~~~祝你顺利 给个满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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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为何事实行为会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会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的原因:事实行为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你没理解意思表示的含义。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讲就是我想追求一个效果,我要达到这个效果受他约束。侵权行为中,你能说侵权人是为了追求一个侵权的效果并受这个效果约束这种扯淡话吗?侵权行为的结果完全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侵权人想要达成的,你说的带着意志去伤害他人根本和意思表示没关系。
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一、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页。二、 意思表示者,对于外界表彰法律行为上之意思之行为也。即以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为意思表示。——《中国民法总论》胡长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三、 意思表示是德国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意思表示(Willenerklaerung)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十八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jus Naturae)一书中所创。《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没有明确定义,但学者一般解释为: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将意思表示解释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故意思表示也可解释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2、503页。四、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五、 意思表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构成。意思是当事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愿望和要求;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意思只有表示出来才具有法律意义。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六、 意思表示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这说明(1)意思表示是某种行为;(2)该行为发表了(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主要由(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构成。——《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

6,法律名词解释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此)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35页2、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页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第31页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9页5、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因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古老法原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5页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使委托关系消灭。——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页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那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全、解除权、抵销权等。——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2页8、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6页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者,因一方之行为是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权利也。形成权名称,始于Seckel,已渐为一般学者所承认。但有称为能为权(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者,亦有称为变更权(Recht auf Rechtaenderung)者,本书则从通说,用形成权之名称。形成权有在发生权利者,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之承认是。有在变更权利者,例如选择选择之债之选择权是。有在消灭权利者,例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抛弃权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10、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83页11、在形成权,权利人得利用其法律所赋予之权力,以单独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即权利之发生、变更及消灭)。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终止权及解除权等均属之。考形成权与支配权之区别,既在形成权人之意思表示,无须他人之协助,依法可发生一定之效力,而支配权之行使,无须有赖他人之行为,始克奏效也。——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36页12、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非如支配权,权利人只得为特定之行为,乃依特定之行为,更使其发生法律上特定之效果,属于前述能权,乃自其作用之方面观之,而命名如此耳。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婚生子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均属之。——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5-26页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14、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2000年作者自版 第105页15、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称形成权。————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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