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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3 14:19: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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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单方解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2,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

3,房屋在合同期内单方面强制解除租赁合同

这没事,你可以申请两方面的权利,一是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二是合同与事实不符涉嫌合同诈骗。如果真不让用了,可以告他们,所有损失以及误时费、违约金都可以主张,法院会支持的。 装修费用这部分损失应该主张赔偿的,不可能让你吃这哑巴亏,装修好了,留给别人了,这不是笑话吗。我前面说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其实就包括了你装修拨给你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想用房子,可继续用,如果不用,可以向房主要求退回房租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就是房主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你们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赔偿。 纵横法律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路光亮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况且你说,你和学校是一年一签,你们的期限已经过了,则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强制解除像你说的这种情况,

房屋在合同期内单方面强制解除租赁合同

4,单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

符合了法定情况,解除权人就能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情形如下: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中单方解除合同

问:我在两年前把自有的办公房屋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今年,该地段租价上升,一些中介公司不断打电话给我,报价比以前出租的租金要高得多,我想和原承租公司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却遭到原承租公司的反对,认为解除合同应在承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约处罚,但如果承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就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读者刘先生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认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要视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提前几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样的《租赁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不能单方解除。 陈敏律师认为,实际上,前者约定的是解除的条件,而后者约定的是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并非违约权利,它是对违约者的制裁,违约方不能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守约方基本的合同权利。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提前解除的条件,业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有一种情况会得到支持(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将房屋收回自住。但本案例中所述的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用房,不存在收回自住的问题,因此也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袁蓓整理)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知,你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公司双倍支付你工作期间的所得,并索要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6,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于2001年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刘某承租禾祥西路一店面,月租金5000元,租金的有关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合同租期五年,至2005年2月1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3万元,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王某还应向刘某交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王某依法向刘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及押金共4万元,并开始承租该店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经营不善,遂欲提前终止合同,经与刘某协商不成。王某认为,合同中“有关租金的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的约定”,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法,刘某逃避纳税义务,显失公平,且该合同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故合同依法无效。另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故王某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同,由刘某返还王某租金及押金,故2001年7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刘某返还其1个月的租金及押金15000元。庭审中,刘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就本案来看,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租赁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只有在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虽然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缴交房屋租赁收益金,但该规定仅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王某的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合同约定租赁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是否无效?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收法规,房屋租赁应缴纳流转税及租赁收益金等税费,但在不影响国家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并不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对税费的承担义务进行约定,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当然该种约定不能对抗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向刘某征税的行为。但如王某没履行交税的义务,而国家依法向刘某征收后,刘某亦可以凭合同规定向刘某进行追偿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二、王某是否能以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代价或条件? 本案中,王某以合同中有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为由,认为其只要承担了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其已经交了6个月租金了,现合同仅履行了四个月,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后还可要求返还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经济稳定平衡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显然是不能以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否则合同秩序、经济秩序将因此失去一贯性和稳定性。而就本案看,合同中约定的“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仅是对违约方义务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赋予一方违约的权利。王某把违约义务条款当作违约的权利来行使,显然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与承租方一方面在签约时充分明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中,亦要正确的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要曲解合同及法律,滥用诉权,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无权单方解除,除非有合同约定。你可以协商,要不转租,转租也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如果老板好说话有可能,但是拿回的几率几乎是0。毕竟你这等于违约。唉,人道主义已经少之甚少了。一张纸就能整死一批人啊。

7,在合同期内如有一方要解除租赁合同

无须退还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要求经济补偿金,以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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