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害结果。危害Resultant危害结果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意义重大,摘要危险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法律分析: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表现,包括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和实际损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但由于危害的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危害的结果不是构成要件,则危害的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1、如何区分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准备好了,应该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1.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包括三个要素:(1) 危害行为是一个人的外在行为,而不是观念;(2)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控制下的行为,人在睡眠中的行为,精神疾病期间的行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行为,完全被身体所迫的行为都不属于危害行为;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成为刑法上的a 危害 act。2.危害结果。我国目前的通说处罚是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仅指危害行为实际造成的具体侵权行为。这个危害结果当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有很多犯罪是没有具体的侵害结果的,比如脱逃罪、非法越国(边)境罪等。
2、...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故意和过失结果的区别。明知是故意而采取放任态度,积极追究危害的发生,是刑法坚决打击的行为;但是应当预见到危害是因为过于自信或者过失而发生的,属于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后果,这是过失的构成要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是直接故意成分。
这种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是指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对结果的发生有强烈的信心,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和故意),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认识低于 不是主动追求,也不是不追求,而是发生与否(间接故意),两者都是故意犯罪。
3、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它不是作为法律来指导人们的实践,而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恢复和追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启动和开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客观方面有关,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是否确定有无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程度,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4、什么是刑法中的“ 危害结果”结果犯是以法律结果的发生为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转入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法律规定的结果的某种危险状态为标志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的犯罪。行为犯又称立即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一实施犯罪,犯罪即完成,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犯。
5、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 危害结果法律分析: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表现,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和实际损害结果。但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结果的危险,行为的危险属性直接等于结果的危险,所以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需要危害结果,抽象危险也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6、 危害结果的种类是什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造成的事实客观损害和主观社会危害。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刑法规定的,使当事人或者某物遭受损害的事实,是实施行为所造成的事实。一般来说,“危害”指的是对一种犯罪行为的认识范围、一般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来说,知识面越广,一般评论越严重,社会恐惧程度越高。
我们通常从事实和影响程度来判断危害结果。《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间接 危害结果(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权事实,其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作为中介的独立现象。比如行为人开枪打死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开枪行为的直接结果。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权事实,其与危害行为之间作为联系中介存在另一种独立的现象。比如,行为人*被害人大量钱财后,被害人因悔恨而自杀,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的间接结果。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成立特定犯罪所需的危害结果。比如故意杀人的被害人死亡,就是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0/该行为的社会性程度超出了该行为所造成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故意杀人未遂造成被害人重伤,是非犯罪要件的结果,影响故意杀人未遂的量刑轻重。
8、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违反刑法的客观活动危害社会。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1)作为,是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正当行为。动作是人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了某一行为,则成为危害 act。
要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上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因在先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具有履行某些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行这种义务的现实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不作为。
9、 危害结果的 危害结果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意义重大。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的结果是犯罪的必备要件时,如果行为没有产生危害的法律结果,则不构成犯罪,这是过失犯罪的情况。但由于危害的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危害的结果不是构成要件,则危害的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比如抢劫没有取得财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仍然成立抢劫罪,但只是预备、未遂或者中止。
无论人们用什么标准来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可以肯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危害结果发生时,犯罪既遂才能成立。比如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死亡结果,就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在所有的犯罪中,危害的结果在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危害的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的事实现象,而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所以危害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有多严重必然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