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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财产怎样分配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7-27 10:58:5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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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财产怎样分配

貌似是55分账
如果是协议离婚 就按协议 不是协议就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按照协议分割或者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导致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的抚养权,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依法应承担抚养费责任,抚养费标准一般为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需要为前提,以占责任人的收入的20%—30%为度。
一人一半!
一人一半

2,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1、你说“你和丈夫共有两套房”:(1)这房是婚后所购了?如果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从约定。(2)如果房子是婚前所购: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前个人财产。2、虽然你们婚后“各自收入各自管理”,但只要没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书面约定,一般仍然会认定为你们各自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3、“请问财产该如何分配(是平均一分为二还是一分为三)”:(1)按法律规定:离婚只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没有孩子的份: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仍然归所有的一方。(2)但如果你们夫妻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三、留给女儿一份:法律不禁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法律规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所以,如果女儿随女方,有可能女方在分割财产时会有一些优势。(4)在分割房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离婚后房贷如何承担的问题:房产夫妻分割,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均担。4、“抚养费应如何计算(按男方工资收入比例还是固定金额)”:(1)抚养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所在地生活水平、夫妻的承受能力来酌情确定,一般是在男方收入的20%—30%之间确定。(2)可以按男方收入的比例,也可以确定为固定金额。如果男方工资有变动的余地,最好是不确定固定金额而要求确定比例。(3)还有,即使离婚时确定了固定金额的抚养费:以后孩子生活所需费用大幅增加或是有重病负担加重时,女方仍然有权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3,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法律解释下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是协议离婚就主要是协商
离婚财产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一人半。*是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做出判决的。
简单的说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债务品均分割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法律解释下

4,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房子车子属于你们共同财产,孩子因为还在哺乳期,他的抚养权应该归母亲。
一 房子与汽车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 存款,股票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 外债要分两种情形:1 为了家庭或公司的需要;二 个人挥霍或恶意转移财产。第一种情形要夫妻共同承担,第二种则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 四 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多少,是根据好多因素来确定的,绝对不是平均分,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分割,因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诉讼到*,由*裁决,*裁决财产分割的主要根据: 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保护防妇女儿童:要考虑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来源和妇女的权利, 3.双方有无固定收入:没有无固定收入的一方适当多分, 4.双方有无过错:造成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少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双方共同偿还。 如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孩子一般归女方,男方承担抚养教育费!
就拿房子举例把,,如果是婚前买的,那就归买房的哪一方,如果是婚后买的,,一人一半
财产均分,孩子应该归女方,男方需出抚养费!

5,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离婚财产咋分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平分.小孩夫妻两人都有抚养的义务,承担抚养费为工资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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