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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涉及多少法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民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00:30: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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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民法

合同签订过程会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主要看签什么性质的合同,使用什么性质相关的法律,如;民事。行政合同等等
主要是合同法,其他的主要得看你是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民法

2,我国对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对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和财产两大类。而合同只能约束财产法律关系,具体比如债权债务,买卖,赠与,出租等等。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租的价钱,而且没有约定合同期内如何涨房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租是不能涨的。

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4,合同法相关法条法律法规有什么

一、合同法相关法条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 合同纠纷 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 买卖合同 ,适用 合同订立 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 加工承揽合同 ,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 抵押合同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 租赁合同 ,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 动产质押 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 借款合同 ,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 保险合同 ,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 融资租赁合同 ,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 建设工程合同 ,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 保管合同 ,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 保证合同 ,适用保 证人 住所地法。 (十三) 委托合同 ,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 转让合同 ,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 行纪合同 ,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 居间合同 ,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活中有太的法律法规,各个行业都有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不同的事情签订的合同都不一样签订的每一项条款也不一样性质也会不一样,所以我们在做事之前一定要熟读 合同法相关法条 法律法规?这样才不会在做任何一件事的时候手忙脚乱,认真学习法律才是对我们有好处的。

5,合同法 36条和44条

是的,针对一些特定的合同,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批准和登记,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这个合法成立,但不生效。
合同的生效分三种,第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后就生效。第二种,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书面订立才生效的合同,口头订立的无效。第三种,书面订立合同后还需要审批登记,未审批登记的,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成立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只有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就成立,而生效是法律价值层面的问题,法律根据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认定有效还是无效。依据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这类合同未批准登记,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使其生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没有矛盾,可能你没有完全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批准的除外。你谈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生效而诺成合同自承诺时生效。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现实中实践合同以保管合同和定金合同为多。
第一,你把两个概念混淆了。三十六条指的是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这种情况。批准、登记这首先不是一种合同啊,所以说他和三十六条是没有关系的。第二,四十四条的话举个物权法的例子给你解释吧,比如说房屋买卖,按照规定是需要等级的,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属债权问题。

6,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是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典)为基本法、以其他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为特别法的一套法律体系。在这套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解释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合同法规范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即交易关系、合作关系,赠与等关系虽然没有交易、合作内容,也在合同法规范之列,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其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且特别约定优于合同法规定,但涉及对劳动者、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则,不能以约定方式予以减损。合同法典分总则、分则、附则,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对所有的合同事项都适用,分则的规定是对不同类型合同(共十五类合同)的特别规定,分则和总则就同一事项作不同规定的,以分则为准;其他关于合同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法规(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属于特别法,与合同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至于所问“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比较笼统,难以具体解答。如有具体疑问,乐意具体解答。
第几条?你想问什么内容?
不得使用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规定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企业没有把上述旷工的规定在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企业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7,合同签订需执行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
要看什么样的合同,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涉及《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太细了,签合同主要涉及定金、房租、保证金、违约金、水电费、租赁时间、转租、房屋买卖问题及违约责任,注意这些就行了,维护好自己利益

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扩展资料: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5、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合同法的适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适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9,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内容有哪些

你好,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您好,法律风险包括: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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