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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18:50:5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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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登记备案、安装备案、使用备案等一系列手续,其他的中小型机械设备没有特殊要求,设备得有厂家的合格证、资质资料等一些证明文件备查,租赁合同按照范本或自拟

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设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设备租赁合同 的主要条款有: ①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②租赁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③租赁设备的用途; ④租赁期限; ⑤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⑥如设备在异地,应约定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等事项及相关费用; ⑦如需出租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约定具体的时间和费用; ⑧租赁期间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一般由出租方负责,也可另行约定; ⑨违约责任; ⑩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设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3,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一、出租人1、收取租金;2、交付出租物;3、承担维修义务;4、承租人擅自转租可解除合同,6个月未反对视为同意。二、承租人1、获得孳息;2、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解除合同;3、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4、买卖租赁物不破租赁合同;5、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三、租期1、租期6个月以上的需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2、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一、出租人1、收取租金;2、交付出租物;3、承担维修义务;4、承租人擅自转租可解除合同,6个月未反对视为同意。二、承租人1、获得孳息;2、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解除合同;3、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4、买卖租赁物不破租赁合同;5、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三、租期1、租期6个月以上的需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2、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

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4,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下:1、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4、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5、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签署设备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注意检查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价格是否和预期谈的一样。租用前检查好设备是否有损坏,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帮到您的话,请采纳~
签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二)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三)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四)租赁期限。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五)租金及交付方法。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六)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七)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4、转租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一般情况下,双方还会对续租和押金进行商定。参考资料:http://www.nmg.xinhuanet.com/xwzx/shgj/2015-05/15/c_1115298971.htm

6,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

希望以下的法条对你有所帮助。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7,法律对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为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转租期限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不过,这实际上等于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这样理解更为合适。因此,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三、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而不反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规则: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构成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在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的事实,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权是形成权,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就无效。六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第二,超出六个月异议期,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应当认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四、次承租人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参加。因为本租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或者争议合同效力,或者争议租金,其后果可能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在参加诉讼时,次承租人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参加本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法院不应该拒绝。
1.租赁合同的内容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可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3)用途。租赁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的维修。2.租赁合同的形式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①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权、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8,设备租赁合同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MBBM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工程所需设备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23766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第二条租赁期限及设备使用地点1、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_____月,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2、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与乙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3、设备的使用地点第三条租金及支付1、租金及计算:每台(设备名称1)租金为______元/月;每台(设备名称2)租金为______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的设备租金按照该设备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2、(租金支付方式:第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每月结算一次,当期结算支付租赁款%,乙方提供全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三个月内支付至租金95%,余款5%连同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内结清。)3、租赁计费起止时间:(1)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正常投入生产的日期为设备租赁费计费开始时间。(2)在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故障造成的停工,乙方免收停工期间的租赁费,并承担因乙方设备故障而造成的甲方误工费、增加投入的设备使用费等,并积极协调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电话:0755- 传真: 地址: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地址: 电邮: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投影机及大屏幕出租业务,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之外的免费技术支持、维护等软性服务,务必让甲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时的帮助。 二、租用设备及费用明细清单: 设 备 名 称 指 标 单位 数量 次(天) 单价 总价 备注  1. 高亮度投影机 (3000ansi流明)分辨率1024x768 台 1 无 押金预付定金  2. 屏幕84寸 (可选一) (长171 x 高128cn)需预留尺寸 大屏幕100寸(可选二) (长203 x 高152cn)需预留尺寸 幅 1  3. 附件:接插件、对接头、切换器、vga线15米、视频线、音箱线、音箱支架 项 1  4. 税金6%(地税) 项 1  5. 总计金额: 元整(含税金) 人民币: 元整 三、租用地点及时间: 地点: 时间:年 月 日 调 试:日期为月日当日,我司有专业人员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现场跟踪,保证会议正常使用,达到音响及大屏幕显示视觉的理想效果。 四、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机器,并且保证所有器材运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发出租赁订单或预订信息(电话、传真)。订单的内容包括:租用设备名称,使用时间、地点,用户名称及订单人姓名。如需提前试机,需提前声明。 (3)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务必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凭易碎纸标签判断),否则如有损坏或机身表面严重损伤者,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赔偿费; 五.结算方式; 双方事前签订协议,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甲方需在当天内付清协议确定的租赁费用,合计金额元人民币,如甲方到期未付清租赁费用,须向乙方交纳协议金额每天1%的滞纳金。 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方: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设备租赁合同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甲方)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____ 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____ 年____ 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第三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予以说明。第四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第六条 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 年,租期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 元(包括手续费____ %),分____ 期交付,每期租赁金____ 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第八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____ 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第九条 乙方上级单位____ 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234313938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主要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扩展资料签到租凭合同注意事项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二、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三、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四、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五、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六、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七、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八、其他事项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风险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释1】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解释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4.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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