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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条款,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2 23:48:3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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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称为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2,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3,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要看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二者在责任承担上是有区别的。个人认为有偿保管合同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损失,先推定保管人是有过错的。 纵横法律网 李国蓓律师
你好,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你明白了吗?希望能帮到你,望你采纳!

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4,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各负什么义务

没有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必须有偿或者无偿,完全可以自由约定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具体要看当事人有无约定付出劳动的对价即报酬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另外,两类合同在设立时主体要求也有差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注意,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却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

5,保管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有: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5、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6、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3、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4、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6、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0章有关规定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你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甲将物品交付给乙保管乙卖给丙甲对乙有什么请求权有基于合同

主要义务编辑寄存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同范本编辑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保管人: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寄存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第一条保管物保管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第七条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八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第九条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第十条保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第十一条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时成立。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人: 寄存人: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3主要特征编辑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4领取编辑(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5注意事项编辑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五、保管合同的终止1、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①因履行而终止。 ②因抵销而终止。③因提存而终止。 ④因双方协议而终止。五、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六、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②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③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1]
你好!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了,赔偿的损失额,合同法第113条有规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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