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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定金,咨询关于合同里的定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15:52:1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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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关于合同里的定金

定金的性质是一个学理问题,你可以不深究。如果是你提出终止合同,那么对方可以没收你的定金。定金的上限是20%。就是说你们合同中定金数额不能够超过1180元,这个数额是对方有权利没收的数额上限。超过部分的820元不是定金,对方应该返还给你。但是你无权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
定金合同是以交付为生效标准的,如果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是未履行交付义务,则定金合同不生效。您公司不能以定金法则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因为你们合同中约定的,在货物落空情况下对方支付赔偿金的条款有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咨询关于合同里的定金

2,合同法哪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20

1、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115条准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2、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哪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20

3,关于合同法中定金一事急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现实操作中,约定20%的定金无法操作,可以约定订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须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但是同时约定定金和订金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法律上,定金比较正式,它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订金一般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

关于合同法中定金一事急

4,关于法律的问题定金合同

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追究其违约责任,可以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以。您和中介签订的是委托购房合同,约定您支付的是预付款而不是合同定金。您仔细看您这两张纸上粗黑色的字体,是将钱支付给售房方的时候作为您购房的定金,这定金是您和卖房者的定金,不是房屋中介。您被中介骗了,诉讼也会败诉。以后签合同时,仔细看清楚再签。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5,定金的问题

完全可以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可以哦~嘿嘿~第一次回答问题~我刚问了我同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6,法律如何规定买卖合同的定金

36"《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扩展资料: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生效的条件:1、合同有效。定金条款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无效。但是定金另有规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2、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 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3、合同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4、应当在定金条款中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条款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定金是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如果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守约方只能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三,定金有数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居间合同”是(买卖)委托人与(中介)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的是委托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金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表达买卖双方的意愿,及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万一发生一方毁约时,如何处理善后的约定。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菁英员工答
定金为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抵做违约金。
【担保性质】李律师告诉你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超额无效】此外,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别写错字】此外,经济合同中经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订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7,合同法常识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1.保证问题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在各种经济合同,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1)怎样选择保证人。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保的能力。(2)订立保证,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务人选定保证人时,还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要有保证人明确表示保证的意思。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时,要明确其保证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如果仅是提供被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介绍某单位去签订合同这不是法律的意义的保证。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引起混淆,应注意区别,以免上当。(3)保证范围的确定。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是保证合同的全部还是保证合同的一部分,还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确。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只写“由保证人负责监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从借款入账户扣还”,这种写法实际上还没有明确保证人的责任,难免引起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问题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抵押与保证不同,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而抵押则是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在担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证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中一项条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决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要将其财产提供抵押,一般要经投资各方或董事会同意。国有企业的财产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抵押,而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偿索权;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3.定金问题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经常使用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怎样订立定金条款呢?(1)明确定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供用电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其性质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给付定金的。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给付定金。(2)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对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为勘查费的30%,当事人给付定金只能在30%限额以下。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4.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有几个问题应引起合同签订人的注意。(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预付款这一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预付款到手就挥霍用尽,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业单位上当受骗,落得个钱货两空,损失惨重。签订合同时,应吸取教训,不要随便约定预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确需要预付款,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受骗。(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而预付款仅是一种预先给付,不具有担保性质;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③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④预付的数额也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5.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合同纠纷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在合同上约定:凡约定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相反,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除了约定仲裁条款外,当事人还要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如果双方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可按合司的约定到双方选定的法院起诉,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即协议管辖优先,这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很有意义。但在订立协议管辖条款时,应注意:①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之内的某一法院,超出这一范围的选择无效;②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③协议管辖应是明确的、具体的,不确定的协议管辖等于没有选择,发生纠纷时就要按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权。6.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使合同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签字。盖章、批准、公证、签证等手续。这些签约手续无论是对合同生效,还是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1)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条款议定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签字盖章是当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条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凭据,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一旦签字盖章后,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手续。在实践中,签字盖章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审查合同文本时,应多征求有关业务主管的意见,必要时交单位法律顾问或请律师代为审查。业务人员在外协商达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签字盖章,最好先拿回本单位交法定代表人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字盖章,这对于预防签约上当受骗是至关重要的。第二,合同的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委托的证明,否则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才能对外。在盖章问题上,特别要注意三点:①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②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订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要对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③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否则,合同签订人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都要单位承担责任。(2)合同的公证和签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或到有关签证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如果合同有保证人的,办理公证或签证时,应通知保证人一同前往办理,经过公证或签证的合同应一式几份,其中公证或签证部门保存一份,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管一份。(3)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凡是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经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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