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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缺了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趁我不在教室,随意翻找我的书包,翻出校外女生的来信,带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就去要了。王斌让我把信说清楚,不然就不给我书包。为了防止信的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就想走,但王斌不让我走。校队秘书陈丽敏走过来,一把抓住我,要我把信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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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样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存在才能达到不确定的状态。事实上,如果物品是独一无二的,信用卡应该严格标注质量和直径,并在出售时与消费者核对;如果是批次产品之一,商家应提供销售的同型号商品,以证明争议物品质地或尺寸是否相同,法官让原告充分证明自己没有掉包是违背生活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