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销售公约》中没有这条规则。本条指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废除了“三法”的局面。合同法统一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现代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法,有些共性问题不统一,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有些规定比较简单。
防止合同欺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等新型合同不断出现,委托、经纪合同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客观上需要相应的规定。纵观新中国的历史发展合同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当中国承认和发展商品经济的时候,契约立法就会发展,反之,契约立法就会停滞甚至被取消。
6、请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 合同法有哪些异同?相同意味着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不同会导致更多的涉外适用范围:国内签约国是否对特定条款有专属管辖权,以及贸易术语.............第一,当事人的适用范围不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法人所在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具有不同的国籍,但无需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中国合同法没有这样的限制。第二,cisg的交易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小”的。CISG不适用于下列贸易交易:a .购买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C.出售船舶或飞机;d .买卖电力;诸如此类。中国合同法没有这样的限制。第三,《销售公约》不涉及实体法中的以下问题:a .合同的效力;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c .卖方的产品责任。我国合同法涵盖了以上所有问题。以上只是我基于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得出的个人“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对比中国 合同法和域外 合同法的不可抗力规则(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相关说明未明确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以下行为会被认为是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灾害,如海啸和泥石流;重大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示威游行等;3.政府行为,如突然的征用决定。
8、中国 合同法第402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此时,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这一条其实是照搬了日本民法典第100条但书和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2项。《日本民法典》第99条规定“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为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直接发生效力。
"第一百条规定了不为自己明示的行为."代理人不为自己表示意志的,视为为自己做了。但是,相对人知道为自己所为或者能够知道是自己时,准用前条第一款的规定,”[31]《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他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表示他的遗嘱,他的遗嘱对被代理人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