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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7 00:12:4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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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2,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目前有十五个税目:一、烟,包括烟丝、卷烟、雪茄烟;二、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类;三、金银珠宝玉石;四、高档手表;五、摩托车;六、小轿车;七、游艇;八、高档化妆品;九、鞭炮烟火;十、一次性筷子;十一、汽油柴油等;十二、电池;十三、涂料;十四、高尔夫球及球具;十五、实木地坂。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3,消费税的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的范围有哪些

4,消费税税基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消费税的税率:一.烟 1.卷烟: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50元以上 45%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50元以下 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 每斤(500克) 0.5元 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 每斤(500克) 0.5元 比例税率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装品 含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玉 石 10% 六.鞭炮.烟火 15% 七.汽油(无铅) 升 0.2元 汽油(含铅) 升 0.28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200毫升以上(含2200毫升) 8% 汽缸容量1000-2200毫升(含1000毫升) 5% 汽缸容量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汽缸容量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汽缸容量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DWG3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含2000毫升) 5%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销项税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者(除金银首饰是零售外)。

5,我国消费税法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6,怎样理解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 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环节在出厂销售环节来征收。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属于委托加工,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无论账上如何处理,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主要是金银首饰,此种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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