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第一章总则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改善城市功能和促进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 Road 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1、云南省 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 Road 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和城市建设。
2、武汉市 城市综合 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全国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进行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两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综合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治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治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管理工作城市综合治理。
3、湖南省 城市综合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建设文明宜居城市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建成区以及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综合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综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
4、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细则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九江市 城市市容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九江市城市的管理,市辖区及县(市)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城市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和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及停车场、建筑工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等跨区域、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执法工作。
6、山南市 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南城市建设管理城市,完善城市,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所在地规划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市容环卫、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未设立城市管理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行使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