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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对比解读,司法解释大于合同法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8 18:00:2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司法解释大于合同法吗

合同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强
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但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索赔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司法解释大于合同法吗

2,与原合同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修改内容有百度知

《民法典》合同编与旧《合同法》相比,在总体体例、条款布局上的修改之处。由旧《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修改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合同编第一分编为通则部分,对应旧《合同法》总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关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后面部分会讲到。删除了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编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部分,对应旧《合同法》分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把原旧《合同法》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分为两类: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把原来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类情形放在了合同篇当中,赋予了在这两类法定情形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了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章。旧《合同法》总则第三章部分内容,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旧《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签订合同代理权的规定,放在了《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以上条款的调整,都是基于订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为,因此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一并作出规定。二、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旧的规定是不适用《合同法》,但合同编增加了可以参照适用。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三、《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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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合同中的合同编号可以不填吗

装修合同并不是购房必须备案的合同,所以合同中的编号可以不填,编号有没有只与装修公司公里有关,与装修委托人没有什么关系。
根据你们单位方便查找和便于控制的原则归档编号,一般审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或者档案部门负责

装修合同中的合同编号可以不填吗

4,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合同法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

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合同法有区别,区别如下:1、明确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其性质适用合同编规定。《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合同法》无相关规定2、悬赏广告性质明确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3、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民法典》区分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无相关规定。4、格式条款“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条款没有合理提示说明的,适用可撤销的规定,而撤销本身应通过诉讼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民法典》将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降低了抗辩成本。《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新合同法解释出台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情形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恶意)时,理论上也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0条的反面解释);(4)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5)债务承担行为。

6,请问招聘单位说是合同编制事业待遇 是事业编制吗

不是。准确的说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在山西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一般是两年签一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事业编制基本一样,劳保、职称/技术等级等一般依单位情况而定,退休后待遇一定不一样(事业编享受退休金,聘用制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提是单位给你上保险了))
不是正式编制,也就是编外人员,工资比在编人员底很多,有的享受没有,比如住房补贴等,每过一期合同期都要重签合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有权利不签下一期合同,但这不太会出现,只要不犯大的错误。退休当然有工资

7,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先说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而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和合同内容没有任何的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编号,均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的 。
不会影响法律效力,合同编号是公司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制定,便于合同的管理查询,并非一定需要编号。
有效。如果原合同条款约定签字时生效,这样可能影响期生效时间。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章有无编号无关,合同章虽然没有编号的,但只要该合同章是单位的合法印章,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所签的合同就有效。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编号是合同一方为便于自己文件管理而编制的一个标识,签订合同的各方编制的合同编号也不一样,合同编号与合同内容无关,与合同法律效力无关

8,遗赠扶养协议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此条规定,受害人为无名氏或五保户的死亡的,除去丧葬费外,是没有人可以起诉的,包括目前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也否认了民政局,检察院,救助基金机构等资格问题。那么作为我国独创的遗赠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资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土生土长,在实践中证明起到很大作用,但法律并未明确遗赠扶养人是否能获得赔偿权利人资格。从法条释义上看,遗赠扶养协议人不属于受害人、以及被扶养人,那能否算为近亲属呢?如果是近亲属,就应该算遗嘱,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就是非继承人。因此有的学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意义上的“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是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之所以将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在继承编而不规定于合同法编则是民法立法技术使然。以上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本人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应该赋予遗赠扶养协议人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五保户,没有近亲属。另一种是有近亲属,但近亲属拒绝扶养老人,因此老人与他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扶养老人的遗赠扶养协议人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反而拒绝扶养老人的近亲属成为赔偿权利人获取了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则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另外在第一种情况下,权利人的缺失,容易放纵侵权人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人应该获得赔偿权利人资格,对于扶养年限可以采取一定立法限制,如3年以上。赔偿标准上,可以采取适当降低,以防止道德风险。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时代,从立法和法律解释上应该鼓励遗赠扶养协议人对老年人的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权利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9,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一、原《合同法》已经废止。二、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是指合同标的额,而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案例;甲乙合同标的额2000万,约定违约金超0%,造成损失50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甲方违约,乙申请支付约定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依法判决;一、甲因违约向乙赔偿造成损失50万;二、甲向乙支付约定违约金造成损失(50万)的百分之三十为15万。三、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民法典》未对违约金上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民法典合同编“副本”(合同编司法解释)很快。
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通过合同的违约使得另一方从中获取天价的违约金,使得市场秩序发生不平衡从而所设立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不可以超过对方实际发生损失的数额的。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对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相应计算方法。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增加的;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就延迟履行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相关的债务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违约金一般情况应当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知在任何一份合同当中,都会制定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只有合法正规的约定违约金才可以约束双方不可以进行合同的违约,一方如果有违约情况必定就要向对方给出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应该没有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吧,如果碰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出问题,违约金几百万,上千万赔偿也很正常。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论:你判断下你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22 23条规定情况,如果不是,单位不能和你约定违约金事项。约定也无效。因此一般情况而言,离职不涉及违约金。只要离职工作交接清楚即可。
文章TAG: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对比解读合同合同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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