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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4 20:46:4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2,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债权法秘合同法的重点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合同法的重点,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债权法。其主要内都在合同法里,原来的民法通则里规定的,不如合同法里规定的明确具体。合同法的重点就是: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3,合同法 如何复习 求考试技巧

考合同法,建议你不要去背法条,因为自学考试比较侧重的是理论知识,它不同于司法考试,所以你还是要看重合同法中的理论知识,合同法总论相对比分论要重要的多,在这个部分要多下工夫,分论中,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相对比较重要,对于缔约过失、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这几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很多次考试都考过这几个知识点,卷面的整体结构是侧重于合同法总论,所以如果时间很紧的话,一定要把总论部分好好看看。合同法和保险法一样,都不是特别难,就是比较凌乱。分论介绍好多种类的合同或者保险,但是只要把总论部分整理好,通过考试一点问题都没有,祝你考试顺利
谢谢你分享 对我很有帮助哦。

合同法 如何复习 求考试技巧

4,谁知道法律自考合同法的一个基本的重点章节是哪几章谢谢请勿胡

你好:自考忌讳猜测重点,建议全面复习备考。如果确实需要有针对性的复习,现提供部分学友总结的要点供参考。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5,求自考合同法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6,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合同的格式,载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合同成立的条件,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分类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天然气水电使用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合同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各种合同,具体如楼上所述:)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主要有一下几点规定,像你这样的估计你们不会有什么责任吧,具体的是买受人和保险公司的问题!你们按时间发货就算完全履行合同啦(一般这样,具体看你合同里怎么约定,如果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具体问题风险转移可以在合同中啦约定。
合同法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标准,所以说是如果你们约定是送货或者没约定交货方式的,在对方收到货物之前,风险责任仍由你方承担。如果你们约定,只是由你们代办托运,那么风险在到达买方之前就在承运人。
在途标底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这看你们合同中如何规定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来; 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交易习惯,一般是以交货地点为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中,一般就是以过了船舷为转移标志的,也就是说卖方的货物只要装上了卖方货轮的船,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不是,要看合同中的约定. 比如合同中送到对方指定地点交货的,在到达对方指定地点交货以前风险还是由你们承担. 合同中价格的到岸价也有类似意思.要分析合同才知道

8,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这个问题就看合同法目录吧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

9,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会在考试中常出现的

总则:合同成立生效(要约,承诺),无权处分的效力(联系物权法善意取得),格式合同及其限制,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分则: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融资租赁,行纪,优先权如果是理论考试,还要注意一下契约自由理论,合同权利转移,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的分类(一般教科书都有),合同解释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书面化(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82条)(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订立合同的期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4)不订立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期满仍不订立的。(5)无书面合同时的补充:劳动报酬的明确。2.劳动合同期限(1)三种期限(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血第14条劳动法的规定是:20条①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或者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后起算)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③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资3.试用期(1)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2)约定不成立: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3)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4)约定次数:只能有一次(5)试用期待遇: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7)不得随意解除4.服务期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5.竞业限制条款:(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6.劳动合同无效:(1)无效原因: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无效的后果无效不影响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参照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3)造成无效一方承担责任7.劳动者的解除权(1)通知解解除: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 书面(2)随时解除: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⑥其他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法指挥,强令冒险。第25条,不得约定违约金。(3)非法解除,赔偿责任8.用人单位的解除权(1)随时解除权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④兼职,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通知解除权:提前30天 书面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不听安排的②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行③情势变更,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3)集体解除:裁员 第41条。(4)不得解除:第42条(5)继续履行:第48条(6)后续事项:第50条9.经济补偿(1)补偿情形:第46条(2)补偿标准:第47条10.赔偿金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①试用期超期②不给劳动报酬、不给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应付金额的50—100%.③违规解除合同 以补偿标准的2倍作为赔偿金四、劳动合同法五个次重要考点1.适用范围:增加民办非企业组织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代表讨论3.集体合同:工会可以起诉4.劳务派遣:约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2年以上 加班费、绩效奖金5.非全日制用工:一天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口头协议、不得有试用期、随时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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