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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由哪个法律管辖,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19:27:4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上述管辖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你好,根据你的这个问题沈阳合同律师苗琪律师回答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合同法规定管辖法院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是先裁后审,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和仲裁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 仲裁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所以纠纷所在地和劳动仲裁管辖地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法院是顺应了劳动仲裁的管辖。 合同法的约定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法定的不能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是先裁后审,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和仲裁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 仲裁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所以纠纷所在地和劳动仲裁管辖地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法院是顺应了劳动仲裁的管辖。 合同法的约定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法定的不能约定。
搞混了这两个法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起用……祝你好运!
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适用合同法,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以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问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适用。

合同法规定管辖法院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已经被定性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4,劳动合同法律归属地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住所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资场所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1、既然你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到B公司,你就是B公司的员工了2、1-5月份的社保由A公司调整,因为这期间你在A公司任职,且A有责任把你的社保转移到B公司3、应该向B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缴纳社保4、如果你现在的工资由B公司发,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B应从9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案中合同履行地是a所在的区和t市。

5,合同纠纷由谁管辖

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才能起诉,我国规定的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如果是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扩展资料: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议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被告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讨论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一种意见认为,淮上区法院有管辖权,淮上区法院是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可以根据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淮上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劳务纠纷案件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被告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黄某应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起诉。【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依据劳动法学的原理,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和内容均不相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民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两者之间适应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民事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民事关系除书面约定以外,还可以有口头和其它形式。二、该案中,黄某与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黄某的防水工程也已经完成,双方的劳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欠黄某的工资款已经经过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双方对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工资数额均没有异议,黄某与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居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合同履行地在蚌埠市淮上区,故被告居所地法院即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利。原告优先选择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笔者认为,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与此同时,法院应尊重原告选择权利,以原告的优先提起诉讼的法院为准。(作者单位:淮上区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7,我国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体系中哪个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属于社会法。
劳动部门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社会法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一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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