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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谁可以主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7 22:00: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和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两年内有效。
个人认为,合同当事人、与相关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没有时间限制。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有哪些

2,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可以主张赔偿的有哪些

返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些将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可以主张赔偿的有哪些

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和谁来行使

可由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向法院提出,一般由受害方提出。顺祝吉祥于西宁
法院或仲裁机构。
你好!可由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向法院提出,一般由受害方提出。顺祝吉祥于西宁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小产权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后买方能主张哪些

1、首先告诉您,您的小产权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其意思就是指没有法律拘束力。2、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就是说从你签定合同的那一刻起,这个合同就是没有效力的合同,没有任何意义的合同,不能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3、合同无效的结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则应该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因此,根据以上的原则,可以基本判定,房屋须归还卖方;卖方须归还您支付的房款,并且支付您自交房款到归还时的利息。由于不知道您合同的更具体的内容,无法判断是不是双方皆有责任,这里不再叙说。通过此事,有一条请您记住,小产权房屋只有使用权,不能进行交易,您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从实务的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称之为第三人。第三人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有两种途径:1、非诉讼途径。即直接告知房屋买卖双方,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你们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是,这基本不会起什么实际效果。2、诉讼途径。即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来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所说的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也就是指第三人可否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走诉讼途径就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要误解所谓的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要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才具备起诉的资格。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是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合同能被确认无效与第三人要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标的房屋是卖房人由第三人处购得,第三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如果卖房人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被确认无效,第三人即可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即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一般是将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均被告。起诉确认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较难,如果你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未超过一年,建议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依据要相对容易举证。

7,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当然,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处理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是通过诉讼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经第三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处理。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您好,对于此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因承包人过错的,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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