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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概念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7 16:08:2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概念

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无效合同连带责任的概念

2,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后果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后果

3,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地订立合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

是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有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地订立合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

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恶意串通合同一定无效吗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后果通常归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因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要返还集体、第三人。

6,恶意串通方可否起诉合同无效 判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合同本身即无效
可以
你好!:合同无效,但由于合同已经执行,则应该给予“工程队负责人张某”适当补偿,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7,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8,比如主张合同无效可否以无权代理恶意串通为法律

无权代理不等于合同无效,被代理人追认的,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合同仍是有效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即你说的追诉期限有分歧,但是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中大多认为不收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民法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lisuyan210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上诉人:于某,男,15岁,住某县文化路44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于××,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被上诉人:来某,男,8岁,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来××,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6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于某路过该院时,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于某就从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打伤其左眼。经来父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出,已无视力。来某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蕾养费430元。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某之父于××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伙食补助费510元。于××不服,提起上诉。[问题]1.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判决]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有重大误解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应当视为有效。紧急情况下。
1.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无效2.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陈某和张某利用陈某代为保管马某彩电的机会恶意串通欺骗马某,将马某的彩电骗到手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侵权责任。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4.可以向该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5.答案同4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可以请求陈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岳某卖彩电,属于善意取得,有效。岳某可要求卖彩电的商场或者生产厂家赔偿损失。依据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43条。李某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一、陈张买卖电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应该至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可知。二、马某可以请求陈张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及物品,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其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可知。三、张某与岳某买电视的行为有效,因为岳某是按接近市场价格买进的,而且他对这事并不知情,他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所以该买卖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四、岳某和李某都可以要求厂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该事故是由于该电视机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
1.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2.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欺骗马某,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马某对于彩电的物上请求权不能对抗依照善意取得的岳某。4.(1)可以向该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依据:张某提供的彩电不符合约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害,既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5.只能要求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原因同上),不能要求张某赔偿(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岳某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岳某无过错,且看电视的行为为情谊社交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最后祝楼主愉快~
文章TAG: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恶意串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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