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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关于涉他合同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求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0 07:54: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涉他合同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求解

(1)你想问哪两者?(2)甲只和乙有合同关系,所以丙违约履行代乙向甲履行债务,故乙承担违约责任!(2)其中“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这个叫代位权!
我是来看评论的

关于涉他合同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求解

2,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3,合同法第121条的含义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意思就是:甲、乙存在合同关系,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丙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体现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的含义

4,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由守约方自主选择。你选择违约责任案由就是合同纠纷,选择侵权责任案由就是侵权纠纷
这是守约方的选择权,看如何主张对自己有利。
请求权基础不同违约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是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侵权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要件是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当然侵权要件在不同法律体系还有细微差别。
看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多还是侵权造成自己损失赔偿的多

5,合同法121条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要看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事由与性质而去适用法律。理由:“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但当事人要首先承担原合同约定的责任。
举个例子:甲乙之间的供货合同,甲负责给乙供货,现甲违约了,原因是丙没有按时给甲供货,或者供货质量有问题,现在关系就出来了...你关心的应该是甲怎么向丙主张权利?现在我告诉你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涉及丙方,甲向乙承担完责任之后,甲依据他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要求,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力。这个依据,也就是合同法,主要是看他们的合同性质....
看法条的呀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也要看具体合同,是两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你指的第三人是合同的第三方还是合同外的人

6,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财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由合同目的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易伙伴,是因为他信任对方,相信对方的履行能力。这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亲自履行规则。亲自履行规则并不排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在承担责任之后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责无旁贷,构成违约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也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法条涉及到了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以外,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样,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还享有了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真是一大奇观。如果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反而更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出现了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不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了。 除了无辜变成试用期劳动者免疫法条的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条外,还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换而言之,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只要劳动纪律没有写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为所欲为。 本法条借用周星驰在食神中的一句话——“失败中的失败”。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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