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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3 03:13:3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样吗

你好,不一样.特种设备2113安全法高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构成5261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第一层次:4102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层1653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事故处回理规定等总局令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各项技术规程、规则第五层次:引用标准答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样吗

3,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你好,8大类.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你好,肯定的说条例是没有失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与条例并行,特种设备安全法高于条例而已。只是因为上下位法和生效时间原因,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未规定的仍按条例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4,三吨以下起重机免检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几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说,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有明确的定义,请看: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5,特种设备安全法所指的起重机械的含义

起重机械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
仅供参考!起重机的使用方法一、 开机对起重机送电,把所有安全限位闭合,并合上紧急开关和所有控制手柄归零,然后合上控制箱的开关,接通主接触器后,才能开始工作。二、 起升操作1、轻载起升 轻载起升的起重量q≤0.4gn起升时逐级推挡,每档必须停留1秒钟以上,从静止、加速到额定速度一般需要经过5秒钟以上。当吊钩被提升到预定高度时,应将手柄逐级扳回零位,每档也要停留1秒钟以上,使电动机逐渐减速,最后制动停车。2、中载起升 中载起升的起重量q≈0.5gn-0.6gn启动、缓慢加速,当将手柄推到方向第一档时,停留2秒钟左右,在逐级加速,每档必须停留1秒钟左右。当吊钩被提升到预定高度时,应将手柄逐级扳回零位,使电动机逐渐减速,最后制动停车。3、重载起升 重载起升的起重量q≥0.7gn起升时应迅速将手柄推到第二档,把物件逐渐吊起。物件吊起后再逐渐加速,如果手柄推到第二档后电机仍不能启动,就意味着被吊物件已超过额定起重量,这时要马上停止起吊。当物件被提升到预定高度时,应将手柄逐级扳回零位,在第二档时停留时间应稍长,以减少冲击,但在第一档不能停留,要迅速扳回零位防止重物下滑三、 下降操作下降时除轻载外不应以第一档高速下降以免发生事故。重载下降时应以最慢速下降,不得使用高速下降将以免下降速度过快制动时造成刹不住车的遛钩事故。重载时不得采用反接制动,以免重物拖带电机逆转,烧毁电机。四、 运行操作运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吊钩前后找正每次起吊前需找准被吊物品重心,以免造成重物起吊过程中钢丝绳受力不匀或起吊物倾覆。2、平稳起吊起吊时禁止快速推挡、突然启动。3、被吊物起升后起吊物起升高度应以高出障碍物半米为宜,吊运时禁止从地面人员或设备上空通过。当吊物需通过地面人员上空时,需发出信号,待人员躲开后方可通过。4、切断电源在工作中不得把各限位开关当作停止按钮来切断电源,更不允许在起吊重物电机反转时切断电源。起重机操作规程工作前1、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要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予排除。工作中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2、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①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②起重机行驶在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鸣铃报警;③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④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3、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4、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5、起重机大、小车在正常作业中,严禁开反车制动停车;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置于“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运转后,方能反向开车。6、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7、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8、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9、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⑤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⑦歪拉斜挂不吊;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10、如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工作后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小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3、做好交接班工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规则1、配备专职人员操作2、在桥架跨中安装吨位牌3、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桥架和小车上4、切断电源才允许检查和维修起重机5、禁止在起重机上抛投物品6、禁止吊运物品从人头上方通过7、吊运液态金属及重要物件,需先检查制动器是否绝对可靠8、露天作业起重机在六级风以上禁止工作9、起重机主副钩除设计允许外,不得同时使用10、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定期全面检查,结果记入设备档案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规则1、电气控制设备只允许专人进行维护2、检修时,只允许用36伏以下照明设备3、导线有裸露或护罩不全不允许使用起重机4、必须带电检修时,一定要有绝缘保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监护,发生危险及时断电5、所有通电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司机职责1、熟悉起重机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保养规则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则3、在主开关接电前检查所有控制手柄是否在零位4、开动前必先发出警报信号5、必须与地面挂钩工紧密配合,必须听从他指挥,其他任何人指挥不准听从6、不准用起重机斜拉或拖动物品7、起重机或小车运行接近极限位置必须减速慢行8、起重机不允许经常打反车制动,因反向制动对机械部件损伤最严重,使起重机寿命降低9、要防止两台起重机互相碰撞10、电源电压显著降低时不准开动起重机11、起重机吊有重物或所有控制器没有拉到零位,司机不得离开司机室12、工作完毕后司机必须拉开总电源和断开电锁13、认真记好工作记录,并将操作中发现的故障向有关部门及接班司机通报14、司机离开起重机前,必须将起重机停放在规定的位置

6,特种设备安全法哪些条款和电梯有关

60%左右都和电梯有关
有这些规定: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01条里面,在我的理解里,可分为三部分,分别是针对检验机构、生产单位或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所以得看自己是哪个角色,可以着重研究一下,我最近在看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我们可以交流一下。
文章TAG:特种特种设备设备关于特种设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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