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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上课怎么讲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5 05:23: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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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上课怎么讲

首先是讲新安全生产法,对新安法内添加或删改的内容进行解读,结合你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类别,有针对性的讲解违法的成本和处罚的条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上课怎么讲

2,修改病句多次邀请法官律师公安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来校举办法律知

多次邀请法官、律师、公安干警等法律工作者来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1)多次邀请法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来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还经常组织学生慰问辜孤寡老人等公益性活动。标点修改:2008年我校获得了“兰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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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知识 一分钟演讲

笨笨笨,法律知识有很多,当然要说明公正,法律的由来,法律可以提高我们什么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捉贼捉脏。捉奸捉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斩草不除根,留祸害自身。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这是几千年证明了的符合实践的真理。凡是不符合以上的(比如不杀孕妇。比如债务人一死就不用还债了等等)都是不符合实践的。早晚要改正的。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整体利益。对于个别的具体冤假错案根本不用在乎。也不能在乎。如果每件事都要具体分析的话那就没有了整体的利益和公共的秩序。为了整体必须牺牲个体。为了秩序必须牺牲具体。

法律知识 一分钟演讲

4,法律法规讲座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要看你讲的主题是什么。一般来说,讲座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目的、主体、原则、具体的内容。具体的按法律法规当中顺序做相应的ppt幻灯片即可。内容当中,如果是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改动的法条、为什么要改、改动之后的亮点在哪里;如果是新的立法,应当立法目的、法律的职能。如果讲座对象是专业人士,可以讲讲立法背景、立法的理论基础之类的加强讲座深度。如果是非专业人士,是普及性的讲座,应当注意穿插案例,增强讲座的趣味性。
http://video.sina.com.cn/v/b/109369251-1425018720.html 这个网站就是了!

5,网上有什么好的法律事务讲座

呵呵 小伙子 我是一名法官 带过的实习生不下一百名 所有理论上的东西都是靠实践才能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再说现实生活中纯理论是不行的 你在书上网上学更多 也没用 必须具体到实践活动中去 我建议你放平心态不要紧张 抱着谦虚 多看多听少发表意见的学习态度去实习。不懂就多问,不要不懂装懂。另外实习最重要的是学会处理人际关系,
不要急,理论加实操才能才能融汇贯通。如果想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公众号:零点讲法 还不错 你可以看看!
1、联合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合办2、前期面向企业做法律需求调研,甄选企业感兴趣的主题来讲3、与媒体合作重要的是有主题和平台

6,我们现在有场法律知识讲座我们作为学生旁听应该问些什么问题

是哪方面的法律知识讲座?可以就讲座的内容提问啊。比方说讲座的内容是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就自己遇到的事情提出问题。
观《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有感 为了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我们江背中心小学开展了一次法治进校园的活动,观看了《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想了很多很多。。。。。。。 这个讲座青少年们在小学阶段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将会使自己终身受益。法官举了一个很常见的例子。虽然违法犯罪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是他们的过程却是非常相似的,都是先有一些不良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发展成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最后导致了违法犯罪。比如,有的小学生不能很好的分辨是非,小时候小偷小摸开始,先是拿一个橡皮擦,一元钱,后来拿几元,再后来几十几百元的拿,有了钱之后,旷课、上网,这些坏习惯会让他们越来越上瘾,把父母和老师的话当作耳旁风,没有钱的时候就去骗同学,骗父母,骗不到就去偷去抢,我们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人,我就有这样的亲身经历。记得有一次,我坐在公交车上,一边哼着小曲,一边环顾四周。忽然,我看见一位年轻的小伙正在往旁边的一位大妈的包里掏什么东西,我知道这位小伙子准是小偷,于是,就在我准备大叫的时候,那个小伙子死死地盯了我一下,他的眼神里充满了强烈的敌意,我打了一个啰嗦,又重新把头望向窗外。小伙子偷完了钱以后,得意洋洋的走下了公交车,直至今天,我都在后悔,都在内疚,为什么当初不把“抓小偷”这三个字大声地说出来。在小学阶段,我们应该为比自己小的朋友树立一个好榜样,也为了不让父母担心,我们必须做到不小偷小摸,不吸毒,不进营业性的网吧,不进娱乐场所。。。。。。。最后,请记住一句话:给自己一条正道,前途将会更加美好。

7,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要根据情节。
你要问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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