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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律师有哪些要求,审查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05:52: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审查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你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后自然就知道如何操作了。相关法律法规举例如下: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法、行业的法规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你们当地或者合同执行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等等
你好!技术部分不用你负责,你主要负责看招标文件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时间等),如招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法律法规要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直接去下个2009招标文件范本,把里面的合同条款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适当修改下就可以了。

审查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2,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律师这个职业在我们国家也是较为常见的了,有很多人从小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律师,成为优秀的律师需要非常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行,为大家分享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1 口头表达能力 口语是情感沟通、信息传递最快捷的方式,律师的工作要跟众多的人打交道,跟不同的人交流与沟通,这就需要律师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何种场合,都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说一遍听者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无形中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短时间内就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在法庭上,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可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的辩驳可以征服对手、感动法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听众也会留下难忘的印象。反之如果说话吞吞吐吐,词不达意,听的人是越听越糊涂,没有人明白要表达的意思,谁愿意听这些毫无意义的讲话,又怎么接受你的观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有人说,律师要具备演讲家的口才,一点也不为过。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就要不断锻炼自己的口才。要表达的问题如果不是太简单,可以把复句拆成单句,长句变成短句,一句话分成两句话来说,句子越短越美丽。 逻辑思辩能力 作为执业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问题:委托人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委托人有哪些证据?应该再去搜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对方会如何反驳?反驳的理由有无证据支持?进而可以分析预测委托人的要求能否达到。 我们知道打官司靠证据,而证据的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非法律专业人员有时无从下手,只有律师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从一定程度讲,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超过语言表达能力。常有律师说,在法庭上遇到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对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完美无缺的证据,无懈可击的逻辑,可见逻辑思辩能力对一个律师是何等重要,这种能力需要在办案实践中积累。 文字表达能力 一个律师的书面表达如何,与知识、阅历、信息接受及文化程度有关。在接受律师继续教育时,一学者讲:“律师要具备文学家的笔墨。”诚然,无论是从事诉讼代理还是辩护业务,抑或是非诉讼顾问,都离不开书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 有一老律师写了整整8页的辩护词,法官看了吓了一跳,用一两句可以表达清楚的内容,竟用了近一页,有些语句不通顺。其中还有什么“肯定证据”“否定证据”如何认定,法律人都知道,理论上只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之分。 何来“肯定否定”之说。语句不通顺,表意不精确,文字不精炼,这种人很难胜任律师工作。律师书写法律文书在语言上的要求应该是精炼、准确、朴实、庄重。 人际交往能力 现代人已经认识到,专业知识是双刃剑,人际关系是秘密武器。个人事业的成功,单靠自己的力量去努力,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果借助别人的力量,可以一份耕耘,数倍收获。 美国有句谚语:一个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而在于你认识谁(whom you know)著名的人际关系学家卡耐基认为“成功=15%的专业知识+85%的人际关系”。相对于律师来讲,人际关系尤其显得重要,律师要增加业务收入,需要有取得业务的机会,业务机会得取得,需要广泛的人脉。 所以律师要走出自我封闭的小圈子,多参加社会交往活动。在与人相处时,要学会接纳不同性格的人,多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以真诚求真诚。前几天看到一本杂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就是51%和49%的选择,与人合作或处事永远要49%,把51%给别人,与人交往在经济问题上,如果抱着这样的心理,无论走到哪里,必定是一个受欢迎的人。 也许你会说,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不需要上述能力。需要明白的是,在中国80%的律师在从事传统的.诉讼业务。而非诉讼业的律师务能够做得有声有色,其经验及规避风险的能力,无不来源于在具体案件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只有辩护代理业务做的好的律师,才有可能向非诉领域转化,才有可能在非诉业务中游刃有余。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2 律师在执业方面有什么要求 一、先来看看律师的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二、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法律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律师法》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规定撤销律师执业、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样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的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3 律师工作内容 1、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制定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2、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等律师业务; 3、负责接受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4、残疾事务所组织的法律培训活动。 律师工作要求 1、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制定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2、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等律师业务; 3、负责接受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4、残疾事务所组织的法律培训活动。 企业对律师要求 岗位职责1、协助律师做好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2、协助做好法律合同的撰写和审核等工作; 3、协助处理内部或外部有关法律事务; 4、协助起草或审核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 5、协助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6、协助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工作; 7、协助对诉讼或跟公司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或经济法等相关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 2、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3、熟悉企业合资、收购、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等相关法律问题; 4、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 5、具有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思维严谨、做事认真、能承受很强的工作压力。工作地点枣庄市 律师薪酬概况 说明: 数据说明:本数据取自7152份律师职位平均薪酬样本,律师工资按工作经验统计: 应届毕业生平均工资12819, 1年以上平均工资15290, 2年以上平均工资12464, 3年以上平均工资19531, 4年以上平均工资833, 5年以上平均工资27469, 8年以上平均工资12510, 10年以上平均工资3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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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您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4,当律师的基本条件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已取得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14门法律课程合格证书;或在政法或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并取得由司法部审批验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于1996年底以前审批验印的成人高等法律类《专业证书》。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问题说明 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部不能对学历种类和效力进行解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三法规定的学历,均以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的学历为准。关于高等院校的定义,《高等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已有表述。 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参考资料:http://www.edu-edu.com.cn/html/20.114/20031209/news_660741931.htm 历年律考的通过率是很低的,主要是很多人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首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为24000人,通过率为7%,以前历届律考通过率也大约在10%左右,所以参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这个态度,加上正 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教材,全面的指导,过关并不是难事。相反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则是不能过关的。通过率低并不是可怕的事,关键看你抱什么态度去参加了。 报考律师资格考试要办那些手续?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要带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要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参见《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没有确定的时间。根据惯例,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可能是为方便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的某个连续的周六、周日两天。 从哪些途径可以正式地了解到关于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当地正式的机关报,都可以及时了解到关于律考报名的消息;《中国律师报》也会有及时的报道。档主认为最方便的办法是直接向当地司法局律师行政管理处问询,114很管用。档主也会在本站尽可能及时地发布消息。 另外,司法部律考中心设在北京,咨询电话为:(010)65206435 律考一般要考几门?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这是最常见且最难回答的问题。律考涉及的法律门类很多,但离全部法律又差很远,详细资料须参考每年的律考大纲。 以1999年考试为例试卷一包括宪法、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外语(英语、日语、俄语任选一种,法学试题90分,外语试题10分);试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试卷三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仲裁法、海商法、票据法、税收法、金融法、保险法和知识产权法; 试卷四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写作。 考试怎么考?有没有固定的合格分数线? 闭卷笔试。从1992年开始确定为四卷考试,1996年加考一门外语并且正式进行部分标准化考试,1997年将外语合并在综合知识卷中。四卷的考试,每卷答题时间一般为三小时,两天内考完。当年具体的考试办法在报名时司法行政部门会张榜公告,报名时请留意。一般,标准化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选择题,非标准化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近三年来,非标准化题型基本定型为案例分析与文书写作。至于考试合格的分数线,在1993年以前还受各地配额的限制,从1994年起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分数线的办法,只要四卷总分达到240分即为合格,不要求每份试卷都合格,但要求不能缺考,否则总分无效。 听说律考的考试范围很广,到底怎么准备好?大概要准备多长时间? 范围很广,确是事实,但任何考试都有其规律可循。从道理上说,只要能了解其规律,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合理计划,然后切实地履行计划,应该蛮有通过的把握的。至于如何了解考试的规律,当然应当从分析历届试题开始着手,而有选择地吸取他人的经验会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栏目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为展示和交流经验的共享基地。至于准备时间,懒懒惰惰以为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凭经验来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有2——4周较完整的时间应当是足够的,大专生或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要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方有一定把握。 听说市面上有很多指导律考的习题集,有用吗? 个人意见是: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有害。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知识,与语、数、外这样的普通基础知识,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立尝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维定式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结论与论述方法。题海战术如果能够成功,其前提就是,习题的出题者与试题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们在研究历届试题的答案时都会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那么更何况习题的出题者呢!因此,题海战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还会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扰,影响考生清晰的思路。当然,如果考生的修养较深,是可以避免这种干扰的;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修养,又何必用题海战术呢? 准备考试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当然最好!就以法律条文为例,如果能背下诸如《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刑法》的总则部分等等,当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过,现在电脑那么发达,记忆性的活就由他们去干吧。人脑还是留在做些有创造性的活。你觉得呢? 准备考试要读哪些参考书?这些书到哪里可以找到? 1998年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订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并拟在今后每年以此套律考用书为依据颁布当年的考试大纲,律考命题以该大纲为依据。全套书共有教材七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二册;考试大纲一本。之后,每年将根据近一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书进行修订。以上书籍是考试必读的。这套教材考虑到考试的需要,尽量避开了当前的学术争议,主要采纳通说,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问题是很困难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最好还能找来正统的教材来帮助理解。当然,如果考生记忆力惊人,不去理解便强记下来,对付考试也是绰绰有余的。这些书通常会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向考生发售,各大城市的书店也有售。网上有个地方有专门卖这些书的,网友们也可上那儿去瞧瞧: 除律考用书外其它还有什么书必需要或者应当读的? 对付律考并没有什么书是非读不可或者不应当读的,对于专业功底非常扎实的考生,浏览几遍律考用书,通过是没有问题的,不读也未必不能过。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或者是专业功底不太扎实的考生,如果在律考用书上花足够的功夫,过关也不是太困难的事情。当然功夫一定要够。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如果在复习律考中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真的希望去搞明白一些问题,那么这时就需要一些辅助的参考书了。当然朋友们希望既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又不会离律考的复习太遥远;既增进了智慧,又能够考试过关。老实说,这是个过于良好而几乎无法实现的愿望,因为愿望的两个方面多少有些矛盾。好书未必是有用的书,因为在这样的世界里,有用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的。 取得律师资格可以通过那些途径? 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无非两条一是考试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国律师法第六、第七两条规定,我国实行双轨制,其中考试途径是原则,考核途径是特例。考试:律师资格以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决定成立“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现行律师法正式确立了律师资格国家考试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从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举行了七次。考核:这一途径只作为特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到1986年举行第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曾采取单纯以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办法,这是由当时特定的条件决定的。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全国政法院校仅培养出毕业生两万余人,而且散布在全社会各个行业,法律人才匮乏,不可能采取考试的方法来解决律师资格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司法部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 考律师有什么用途,有多大含金量? 凡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先取得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律师资格,然后才能申请执业证书,获准后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业,否则,将是非法从业。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不限制在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内,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通过速成方式靠一两个月的背书即取得资格,正规的法学教育毫无优势可言;相反,由于外语在中国各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学校外语系的毕业生取得律师资格后,比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人要吃香,先学外语,然后考法律系的研究生,成了明智高中生的选择;从国外学“成”的人员,在克服语言障碍的同时,不足一年即可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功夫不见得比国内好点的学校的本科生。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就连泰国,要取得律师资格,也要经过正规大学的法学训练才准参加考试;在日本,正规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要经过笔试、口试两关考试,一般只有不足5%的应试者能取得律师资格,美国的就更不消说了…… 怎么去申报律师资格呢? 对于通过律考的考生,当地的司法部门会在发放考分通知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律师资格的具体办法,或者直接寄送“律师资格申报表”。你要特别留意,申报资格往往有一个截止的时间,千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

5,订立施工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一般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一、审查合同主体。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发包人如果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评价等。二、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保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建筑施工合同涉及的金额大,周期长,涉及的专业问题也比较多,如果有条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核合同。

6,建设工程律师 哪些属于法定的废标条件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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